鞍山市今年将执行《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按40%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将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市民先报修后测温
如果室温不达标,市民首先要做的是报修,看看是不是因为供暖设施出现故障导致的。
用热户的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热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应当在2—4个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该与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如果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可向市供暖办进行投诉,由供暖办进行入室测温。
如果用热户对市供暖办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如检测结果为室温达标,检测费由用热户承担;如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由供暖单位承担。
室温16℃以下全额退费
今冬供暖执行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退费标准中为用热户退费的比例更高。
据介绍,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一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
如果不是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供、用热双方协商退费事宜;如室温不达标原因为不可抗力,则不予退费。
因用热户违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供热单位责任外(如开发商原因、用热户自身原因、单元入住率低原因、极端天气原因等),用热户自身就居室不达标问题也存在责任的,由市供暖办组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调,按照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其责任比例,酌情扣减退费金额。如果供、用热双方就居室温度不达标原因存在争议,市供暖办组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或一方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检测方法:
1、测温时间为当日早6时至晚8时,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2、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3、测温时需要2名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公共进行,并出示证件。
4、测温在用热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5、测温人员现场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单》,一式两份,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各一份。
用热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室温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留存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
市民先报修后测温
如果室温不达标,市民首先要做的是报修,看看是不是因为供暖设施出现故障导致的。
用热户的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应该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热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应当在2—4个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该与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如果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可向市供暖办进行投诉,由供暖办进行入室测温。
如果用热户对市供暖办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如检测结果为室温达标,检测费由用热户承担;如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由供暖单位承担。
室温16℃以下全额退费
今冬供暖执行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退费标准中为用热户退费的比例更高。
据介绍,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
用热户居室温度一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
如果不是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供、用热双方协商退费事宜;如室温不达标原因为不可抗力,则不予退费。
因用热户违法《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除供热单位责任外(如开发商原因、用热户自身原因、单元入住率低原因、极端天气原因等),用热户自身就居室不达标问题也存在责任的,由市供暖办组织供、用热双方进行协调,按照其责任性质和对供热温度的影响确定其责任比例,酌情扣减退费金额。如果供、用热双方就居室温度不达标原因存在争议,市供暖办组织双方协调解决,双方或一方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日平均计算温度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检测方法:
1、测温时间为当日早6时至晚8时,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2、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3、测温时需要2名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公共进行,并出示证件。
4、测温在用热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5、测温人员现场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单》,一式两份,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各一份。
用热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的,或在约定测温时间前打开门、窗散热等有碍测温数据准确的行为,室温测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室温监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不留存测温记录的,视为测温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