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公安局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阳市人民政府、方城县人民政府环境污染防治防治整体工作部署、《南阳市公安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 现就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方城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方古路与103线交叉口沿103线向南至快速通及沿快速通道向西与103线交叉口以内。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同时要严格落实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和查处工作;安监部门要严格规范销售网点设置工作;城管、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凤瑞、释之、杨集、券桥等相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良好氛围。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应遵守本规定,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4日起施行。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春节将临,烟花爆竹产销进入旺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根据市政府、县政府环境污染防治整体工作部署,巩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好禁放工作,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方城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方古路与103线交叉口沿103线向南至快速通及沿快速通道向西与103线交叉口以内。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方城县公安局
2018年2月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阳市人民政府、方城县人民政府环境污染防治防治整体工作部署、《南阳市公安局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 现就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方城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方古路与103线交叉口沿103线向南至快速通及沿快速通道向西与103线交叉口以内。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同时要严格落实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管理和查处工作;安监部门要严格规范销售网点设置工作;城管、工商、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凤瑞、释之、杨集、券桥等相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良好氛围。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应遵守本规定,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4日起施行。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广大市民:
春节将临,烟花爆竹产销进入旺季、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根据市政府、县政府环境污染防治整体工作部署,巩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好禁放工作,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方城县中心城区建成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方古路与103线交叉口沿103线向南至快速通及沿快速通道向西与103线交叉口以内。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殡葬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殡葬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方城县公安局
2018年2月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