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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之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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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可以说是最受到关注的点。实际上这个争议本应该是最容易处理的,即如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虐待罪时哪个重判哪个。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存在着互相包含的关系,大致如下两个圆相交,其中有重合的部分也有不重合的部分。虐待罪实际上起到了一定的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兜底的作用。例如长期的冷暴力,精神暴力,偶尔不给饭吃,都不可能达到故意伤害罪所需要的伤害程度,但是可以构成虐待罪,此时虐待罪保护了被害人,制止了无法由故意伤害罪所规制的行为。
但是质疑虐待罪的理由之一是虐待罪混淆了故意伤害罪,将伤害行为全部拟制成了虐待行为,降低了部分被告人的罪责。这个质疑有其产生原因。第一,执法中长期存在着的轻视家庭暴力现象,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而不予用行政和司法权力进行干涉。确实产生了一些将故意伤害案当做虐待罪处理,降低了被告人的罪责。但是个人认为这个并不能由虐待罪的立法背锅,而是执法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废除虐待罪的理由。如果将所有故意杀人案件当做故意伤害案处理,难道就要废除故意伤害罪么;第二则是各方对该条款存在着一定误读,首先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但是如上所述,这也不是立法的问题。其次则是一些人误以为虐待罪将家庭关系内的故意伤害行为视为虐待行为,当然如开头所述,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如果真将故意伤害行为当做虐待行为处理,那么原因很可能只是虐待罪的处罚更重而已。在“王光宇故意伤害案”中,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将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当做虐待来处理。但是第一,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折一重罪处理的,立法上不会导致将重罪轻罚。第二,检察官的误判也是一个可能的原因,但是在案件中,被害人董珊珊是在受到殴打两个月后因继发感染而致死。这里举一个例子,如果你骑车把人蹭成了骨折,他去医院就诊后,有人在医院纵火导致火灾发生把他烧死了,你是否应该为他的死负责。在这里虽说你不碰倒他他就不会死,但是仍然可以看出应该负责的不是你而是纵火者。所以在王光宇故意伤害案中,实际上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无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最重要的原因。
但是虐待罪存在着一些问题,虽说冷暴力之类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绝对不太可能构成犯罪,但是部分校园暴力或者侮辱虐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无法用虐待罪追究。因此与其说是废除虐待罪,还不如说应将虐待的被害人从家庭成员和被监管人扩大至一般主体。同时加重刑罚改变不告不理的模式。


IP属地:福建1楼2018-02-09 20:2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