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某饭店购无标签预包装炒花生米10包,被罚5000元
2018年2月7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市场处字〔2017〕第189号》,辛集某饭店经营者尚某某,在2017年11月15日从一个送货上门的青年男子手中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炒花生米10包用于销售,每包进价5元,标价10元,货值金额100元。截至被查获时,上述无标签预包装炒花生米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预包装炒花生米10包;
2、并处5000元罚款。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18年2月7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市场处字〔2017〕第189号》,辛集某饭店经营者尚某某,在2017年11月15日从一个送货上门的青年男子手中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炒花生米10包用于销售,每包进价5元,标价10元,货值金额100元。截至被查获时,上述无标签预包装炒花生米尚未售出。当事人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预包装炒花生米10包;
2、并处5000元罚款。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