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虽过,但有关春节的话题仍在继续。也许,大多数人都认为,春节的话题无非是吃喝玩乐,但苦瓜君告诉你,春节与劳动法息息相关。近年来,因春节延伸的劳动纠纷非常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案例也不少。今天,苦瓜君选取了几个有关春节的劳动争议案,来看看劳动争议到底与春节有啥关系。
案例1:春节慰问金被认定为加班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83号:刘德明主张其发放的工资里包含了中秋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体检费、顶班费、社保补偿费,二审法院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加班费不当。信德公司确认其向刘德明发放了其主张的中秋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的费用,但认为该部分费用是基于刘德明在该期间加班而发放的,属于加班工资。因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需额外发放上述费用,信德公司主张是该期间的加班费亦属合理。
......
考虑到二审法院在计算刘德明加班费时,将平时加班均计算为节假日加班,已超过其应得加班费数额,实际上不存在少计算刘德明加班费的情形,故本院对刘德明要求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春节后迟迟不上班构成自动离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02号:刘汉波主张其经力纳克公司经理李某甲口头同意,于2014年1月13日请假回家,2014年2月17日返回公司上班遭拒,被力纳克公司违法解雇。力纳克公司主张刘汉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旷工长达一个多月(扣除春节放假期间及周末,实际缺勤天数为19天),构成自动离职。由于刘汉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请假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又鉴于刘汉波确认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未到公司上班,故二审法院认定刘汉波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力纳克公司依法解除其与刘汉波劳动关系正确。
案 例3:实发工资高于合同工资视为已含春节加班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4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60号:
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2013年2月的工资2300元、春节加班费951.66元及平时加班工资差额820元。
尚美家公司认可朱志良春节加班3天的事实,但认为2013年2月份的工资2648元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因朱志良的基本工资为1320元,对超出约定工资部分朱志良不能证明属于其他应得收入,故尚美家公司关于2013年2月份工资2648元已包含了加班费的主张合理,应予采信。朱志良要求另行支付春节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克扣其2013年2月差额工资830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 例4:春节不开工也要支付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42号:德阳大建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其公司每年春节放假1个月,只发11个月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德阳大建公司应向陆军支付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原审法院考虑到德阳大建公司未安排劳动者春节当月工作,故判定以基本生活费为标准计算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带薪工资,本院对此判定不持异议。德阳大建公司春节期间劳动者不提供任何劳动为由,不同意向陆军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 例5:不同意春节留守不算旷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8号):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小戴是湖北人,其请假日期为春节前一天和春节后两天,该期间系我国春运期间,小戴的请假申请涉及其春节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进行答复。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更多普工招聘,技工人才招聘平台,苏州蓝领工人招聘,关注百度贴吧苦瓜打工网.
案例1:春节慰问金被认定为加班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83号:刘德明主张其发放的工资里包含了中秋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体检费、顶班费、社保补偿费,二审法院将该部分费用认定为加班费不当。信德公司确认其向刘德明发放了其主张的中秋节慰问金、春节慰问金的费用,但认为该部分费用是基于刘德明在该期间加班而发放的,属于加班工资。因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需额外发放上述费用,信德公司主张是该期间的加班费亦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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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二审法院在计算刘德明加班费时,将平时加班均计算为节假日加班,已超过其应得加班费数额,实际上不存在少计算刘德明加班费的情形,故本院对刘德明要求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春节后迟迟不上班构成自动离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02号:刘汉波主张其经力纳克公司经理李某甲口头同意,于2014年1月13日请假回家,2014年2月17日返回公司上班遭拒,被力纳克公司违法解雇。力纳克公司主张刘汉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旷工长达一个多月(扣除春节放假期间及周末,实际缺勤天数为19天),构成自动离职。由于刘汉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请假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又鉴于刘汉波确认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未到公司上班,故二审法院认定刘汉波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力纳克公司依法解除其与刘汉波劳动关系正确。
案 例3:实发工资高于合同工资视为已含春节加班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44号、(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060号:
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2013年2月的工资2300元、春节加班费951.66元及平时加班工资差额820元。
尚美家公司认可朱志良春节加班3天的事实,但认为2013年2月份的工资2648元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因朱志良的基本工资为1320元,对超出约定工资部分朱志良不能证明属于其他应得收入,故尚美家公司关于2013年2月份工资2648元已包含了加班费的主张合理,应予采信。朱志良要求另行支付春节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朱志良要求尚美家公司支付克扣其2013年2月差额工资830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 例4:春节不开工也要支付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42号:德阳大建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其公司每年春节放假1个月,只发11个月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德阳大建公司应向陆军支付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原审法院考虑到德阳大建公司未安排劳动者春节当月工作,故判定以基本生活费为标准计算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带薪工资,本院对此判定不持异议。德阳大建公司春节期间劳动者不提供任何劳动为由,不同意向陆军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 例5:不同意春节留守不算旷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8号):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小戴是湖北人,其请假日期为春节前一天和春节后两天,该期间系我国春运期间,小戴的请假申请涉及其春节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进行答复。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更多普工招聘,技工人才招聘平台,苏州蓝领工人招聘,关注百度贴吧苦瓜打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