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符畅、通讯员莫冠婷报道: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兜住民生底线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日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
依照《通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镇各级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强调,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
在统筹部署责任方面,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在救助认定责任方面,严格按政策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在工作保障责任方面,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有效。在规范管理责任方面,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
据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是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通知》从六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其主体责任: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依照《通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镇各级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细化任务分工,及时下达项目资金。
《通知》要求,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实施细则和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通知》强调,县(市、区)政府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投放、人力保障、安全防范、推进实施等职责。
在统筹部署责任方面,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有效衔接。在救助认定责任方面,严格按政策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在工作保障责任方面,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不断完善保障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政府“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改革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部署,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优化工作流程,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救助有效。在规范管理责任方面,落实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
据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是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通知》从六个方面具体阐述了其主体责任: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做好信息公示和政策宣传、落实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规定、管理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机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