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13 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B公司承接A公司室内精装修工程。该协议签订同时,王某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东北金城公司将其承接精装修工程交给王某,王某按工程款的11%向B公司缴纳项目管理费,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及时将工程款转付给王某。2014 年1月至2014年8 月期间,A公司向B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3,258,577元,上述款项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原告,A公司尚次工程款3,251,423 元。后宋某向A公司催要工程款,但因B公司与案外人石某、韩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6 年1月18 日,当地法院冻结B公司在A公司债权1,925,923 元,故A公司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宋某遂起诉至本院。
审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程款1,925.923元。
二,如果当地人民法院对被告B公司在被告A公司的债权1,925,923元的有结被依法解除,则被告A公司立即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1,925,923 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6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11,066 元,原告自行承担5,300 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