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银吧 关注:1,435贴子:1,646
  • 6回复贴,共1

中央驻山东巡视组电话很难打通,全山东这么多问题待解决就一个电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中央驻山东巡视组电话很难打通,全山东这么多问题待解决就一个电话,如何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山东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山东省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青岛市市长,包庇纵容平台坑害老百姓,不立案,不调查不处理。青岛两百多家诈骗公司如何立足炸骗泛滥的,都是青岛市政府不作为乱作为扶植起来的,对现货平台及邮币卡受害者举报投诉青岛各职能部门互相包庇推诿,避重就轻,打胡乱说推诿扯皮,包庇这些骗子平台的违法经营,这些骗子平台横行霸道。都是青岛政府这些保护伞在后面撑腰。只有打掉这些骗子平台的保护伞,大家的维权才会顺利。青岛华银邮币卡无证无批文违法经营(该邮币卡公司2017.2.20就违规注销并没有政府同意他经营邮币卡的批文)。用股票做诱饵建群,最后宣传他们的邮币卡,用虚假利润诱骗我们买入他们操控拉高的邮币卡从中套现,炸骗我们血汗钱,他们自己违法经营平台,自己上票,所有邮币卡都是华银自己上的没有会员单位。这明显就是违规。我们所有买入亏损的钱都落入华银腰包。不是青岛政府包庇,现有证据早该他们进班房了。所以就必须要到巡视组去举报青岛市政府及骗子平台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如何欺压百姓炸取老百姓血汗钱的053181610701 电话打起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03-13 10:23回复
    派出所制造冤案,欧打群众,包庇罪犯,我从区市省中央各级信访局,纪委,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等机关,都表示不归他们管,上访20年,从来没有违犯过《信访条例》,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受到严重报复,镇政府和派出所的人就像电影中的日本鬼子,抓地下党一样,不知抓了我多少遍。2018年我拨打过01012345,这个电话表示允许两会正确上访,2月27日下年3点左右,在廊坊被派出所的樊敏刚等人把我强行绑架。我拨打“当地110,110说你们打12122,打了很长时间不见出警。到了河北省沧州时又打110,总算出了警,但没处理,还是让镇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拉走。当天下午把我押到了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丽港大酒店,被押期间我拨打过当地110和12345,110出过警,但没处理就走了,也打过01012309和1012388和01012380等电话,求救但没有一个救我的。在押期间我吃过他们的饭,喝过他们的水,肚子不好受,身体很难受,现在我的身体很不好,头脑难受,木的感觉,恶心、吐,我观察他们在饭水中给我下了药,但我没有证据。3月29日头午10:43我被带到了梧台派出所的一楼审讯室1号室,李健和警号为030473的民警做了记录,叫我签字,我死活没签,他们表示我再上访,就依法整死我,这种行为是违犯国家法律,对抗十九大精神。上午11:40分左右,把我放出来,请求:帮助我找个地方依法处理此事 山东省博市临淄区风凰镇西刘村刘东之 电话:13070653080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8-04-05 13:58
    收起回复
      青岛市南法院民5庭(人大代表审判长)不也是冤假错案,民4庭不更狠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8-12-26 21:12
      回复
        滕州交警部门事故认定 违背事实细节
        做出不实事故认定有失公平
        事实如下:陈述人:周厚才电话号:13869432285
        2018年10月18日早晨5:40,在滕州市红荷大道与周庄交叉路口斑马线附近,行人周忠林骑自行车被由西向东行驶的大型牵引罐车撞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周忠林抢救无效当**亡。后经滕州市交警队事故科处理并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0481120180000877号文件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肇事者负次要责任。
        本人认为:滕州市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处理不公,未对本次事故做全面客观认定,事故发生在路口,在斑马线附近,有明显减速慢行标志,事实:肇事车辆没有减速,车速为63公里/小时(车速依据山东省交院认定34370000766661347J文件),依据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刹车痕迹为52米。滕州交警部门有关办案人员只依据交院的认定撞人时的速度63公理为准判定为不超速,避开刹车52米,试想空车行驶在沥青路上,刹车系统正常,刹车52米才停止,这是何等的速度,63公理的行车速度严重与事实不符!依据失实的数据做错误的事故认定,认为在斑马线附近行驶的死亡者为主要责任,肇事者为次要责任。根据滕州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陈述:驾驶员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案认定陈述部分与本案认定结果,前后矛盾有失公允。
        本人认为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70481120180000877号认定书认定不公。
        请求各级领导,社会各阶层共同关注、共同讨论,在新的形式下政府职能部门公信力的缺失与权利的滥用!希望有关部门针对此次事故给以重新公证认定,还死亡者与家属个公道,真正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陈述人:周厚才
        电话号:13869432285
        2019年06月29日


        4楼2019-07-08 11: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