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崔金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三十二万元等义务,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83827396。
执行案号:(2016)京0106执3318号
立案时间:2016年5月2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崔金华
年龄:47
身份证号码:1101061971****301X
执行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丰民(商)初字第78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三十二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25号
案件来源: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后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还款3万元。2014年8月1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32万元的借条,并表示会尽快还款。但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0日,崔金华向陈某某借款35万元。后崔金华向陈某某还款3万元。2014年8月13日,崔金华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2万元整(叁拾贰万元整)。
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崔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三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崔金华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联系举报电话:010-83827396
联系人:田法官
执行案号:(2016)京0106执3318号
立案时间:2016年5月24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崔金华
年龄:47
身份证号码:1101061971****301X
执行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丰民(商)初字第787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三十二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团河路25号
案件来源: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后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还款3万元。2014年8月1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32万元的借条,并表示会尽快还款。但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0日,崔金华向陈某某借款35万元。后崔金华向陈某某还款3万元。2014年8月13日,崔金华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2万元整(叁拾贰万元整)。
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崔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三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崔金华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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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