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甘肃陇南的移动用户,所办号码188*****689,是58套餐,保底消费58元,但现在我的消费根本达不到这个限额,不足保底资费的部分被无端地白白扣除,我希望能将我的资费套餐更改为我可以自主选择的类型,别再捆绑,为此,我就向10086客服进行了咨询,并多次提请当地营业厅的业务人员套餐变更,但均遭拒绝,其理由是:该号码属于E类吉祥号码,终身保底消费,只升不降,且不能过户。
我觉得这纯粹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既不符合目前国家提倡的“降费惠民”的政策,更有悖于“平等准入”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其理由有四:
一、早在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过一个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曾明确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同一部移动电话的原有用户,通讯企业必须保证其在不更换手机号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所有的资费方案。也就是说,拒绝老用户变更资费套餐,完全是违规行为。2008年,这一原则也被再次强调,称用户选择自费方案的权利应该被充分尊重。另外《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禁止运营商“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运营商在号码销售中都必须遵守该办法。也就是说,按规定运营商不能从吉祥号码销售中额外获利。因此,这种利用垄断行为带来的利益的增长优势完全是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二、违反了《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甘肃陇南移动公司没有做到公平的原则,因为都是同样的号码,只是数字排列组合不同,享受的服务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号码就有保底消费的限制,这是何道理。
三、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移动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协议)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群众正当利益。
四、运营商手里的号码资源,是工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给他们的,运营商取得这些吉祥号的时候,并没有付出额外的代价。如果没有工信部门的批准,运营商捆绑保底消费销售吉祥号码,无疑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个人认为吉祥号要终身捆绑保底消费的“潜规则”,是强加给客户的消费陷阱,对消费者来讲是完全不公平的,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对号码套餐有要求变更的权利,同时,该行为还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完全就是单方面垄断的霸王条款,你们所谓的吉祥号码,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什么优惠,反而涨价,你们移动公司多要了钱,但是我们消费者并没有感觉到你们移动有什么特殊的服务啊,这个社会都是有偿服务,你们移动公司做到了吗!如果能允许携号转网就好了,坚决支持、期待携号转网!
在这里我只想代表消费者说一句。做为服务行业,就应该给客户提供个性的服务,与最优质的客户体验,只有做到这样,才是你应该赚的钱,企业牛B的地方,绝不是单纯靠垄断来逼着消费者适应你们。
仅肯奉献给同样跟我一样被移动的霸王条款限制终身消费的吊丝!
我觉得这纯粹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既不符合目前国家提倡的“降费惠民”的政策,更有悖于“平等准入”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其理由有四:
一、早在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过一个文件《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曾明确规定,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同一部移动电话的原有用户,通讯企业必须保证其在不更换手机号的情况下,能够自主选择所有的资费方案。也就是说,拒绝老用户变更资费套餐,完全是违规行为。2008年,这一原则也被再次强调,称用户选择自费方案的权利应该被充分尊重。另外《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禁止运营商“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运营商在号码销售中都必须遵守该办法。也就是说,按规定运营商不能从吉祥号码销售中额外获利。因此,这种利用垄断行为带来的利益的增长优势完全是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二、违反了《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甘肃陇南移动公司没有做到公平的原则,因为都是同样的号码,只是数字排列组合不同,享受的服务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的号码就有保底消费的限制,这是何道理。
三、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移动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协议)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群众正当利益。
四、运营商手里的号码资源,是工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给他们的,运营商取得这些吉祥号的时候,并没有付出额外的代价。如果没有工信部门的批准,运营商捆绑保底消费销售吉祥号码,无疑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个人认为吉祥号要终身捆绑保底消费的“潜规则”,是强加给客户的消费陷阱,对消费者来讲是完全不公平的,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对号码套餐有要求变更的权利,同时,该行为还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完全就是单方面垄断的霸王条款,你们所谓的吉祥号码,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什么优惠,反而涨价,你们移动公司多要了钱,但是我们消费者并没有感觉到你们移动有什么特殊的服务啊,这个社会都是有偿服务,你们移动公司做到了吗!如果能允许携号转网就好了,坚决支持、期待携号转网!
在这里我只想代表消费者说一句。做为服务行业,就应该给客户提供个性的服务,与最优质的客户体验,只有做到这样,才是你应该赚的钱,企业牛B的地方,绝不是单纯靠垄断来逼着消费者适应你们。
仅肯奉献给同样跟我一样被移动的霸王条款限制终身消费的吊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