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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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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链接:http://www.shgtj.gov.cn/zcfg/bdcdj/201801/t20180115_819877.html
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规〔2018〕1号
市不动产登记局、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区规土局、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为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操作办法,我局制定了《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
  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09版)或《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13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产权人,因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上市转让或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变更登记
  因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有同住人的,也应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协议》(原件);
  (五)《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符合下列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六)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更改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删除“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并加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暂不记载土地出让年限。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转移登记
  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有同住人的,也应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
  (五)《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缴清证明》(原件)
  (六)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八)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房地产转让预告登记记载;
  (五)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查封登记记载;
  (六)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如有异议登记记载,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更改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删除“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并加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暂不记载土地出让年限。
  三、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转移登记
  因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收购机构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如有同住人的,也应全体到场,并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及同住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四)《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购买转让合同》(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住房保障机构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二)到场确认的同住人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同住人一致;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四)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涉及第三人的房地产转让预告登记记载;
  (五)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没有查封登记记载;
  (六)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如有异议登记记载,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七)不属于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中心核准登记的,应当继续保留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
  四、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8-03-18 00:40回复
    《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解读
    帖子链接:http://www.shgtj.gov.cn/bmzx/zcjd/201801/t20180115_819881.html
    2018-1-15 来源: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续相关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试点批次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已届满五年,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发〔2016〕78号)的相关规定,部分房源已符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及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为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目标任务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五年上市工作,2017年初,市房管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局在闵行、松江两区选取4户家庭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为规范下一步操作,经与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讨论,形成了本《技术规定》。
      本市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家庭与住房保障机构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以2016年5月1日为界包括前后不同的版本。本《技术规定》适用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居民家庭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09版)或《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13版)(以下指前5批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工作。2016年5月1日后,居民家庭签订新版本购房合同,目前尚未到转让年限,暂不做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技术规定》主要就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经济适用住房直接上市转让、政府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种情形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予以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产权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性质认定。市房管局提出目前已签约的前5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的是“有限产权”模式进行操作,产证上仅记载不动产权利人(小业主),登记簿未明确政府为权利人,政府仅享有上市转让时按约定份额进行收益分配的权利。因此,综合考虑市政府39号令出台前后政策的差异,并参照浙江、江苏等周边省份的经验,《技术规定》采纳了相关部门意见,明确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前5批次购房家庭采取变更登记方式办理。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记载。当前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中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为“划拨”,根据39号令第三十四条,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为贯彻实施39号令,《技术规定》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市转让或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应当由“划拨”改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删除“经济适用房”的注记内容,并加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暂不记载土地出让年限。
      3、关于同住人一并到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39号令关于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在房屋转让时应达成一致意见的规定,《技术规定》明确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时,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中的同住人应一并到场,并在登记申请书签字确认,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不再记载同住人信息。
      4、关于本规定的实施日期。鉴于本市已在闵行、松江两区开展了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的交易和登记试点工作,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登记流程,且各区登记机构反映近期此类登记的需求较大,亟需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区操作,故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IP属地:上海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8-03-18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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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买回政府产权,那基准价格怎么算呢?


      IP属地:中国台湾4楼2018-03-2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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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ptli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号)中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5年上市定价相关要求,市住房保障机构会根据每个项目首张小产证到期为节点,提前委托评估单位,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拟订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报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予以核实,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批准。
        如果你已经产证满五了,那么你可以拨打经适房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去咨询http://www.shjjw.gov.cn/gb/node2/n8/n78/n713/u1ai172309.html


        IP属地:上海5楼2018-03-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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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不知购买剩余产权的款子,是否允许办理贷款,还是必须全款?这方面现在有出细则规定吗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8-03-31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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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份额购买后是否要再5年才可出售?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8-04-0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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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藏


              IP属地:上海8楼2018-04-03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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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一直变的话只怕越来越贵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8-04-03 17:15
                回复(2)
                  您好!想咨询退休工人有退休工资无住房无子女者怎样申请经适房,谢谢


                  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8-07-24 08:07
                  收起回复
                    请问贷款还清五年后可以不买断直接卖房子然后与政府分成么,毕竟买断的钱不能贷款拿不出来。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8-07-25 14:04
                    回复
                      回购价应该也是市场评估价吧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8-08-3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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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是什么时间发的,我找不到了,怎么办


                        IP属地:上海16楼2018-09-28 23:51
                        收起回复
                          需要准备这么多材料,心累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8-10-16 20:39
                          收起回复
                            到底到时候要交多少钱?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18-11-17 00:59
                            回复
                              吧主:请教一下!我一个朋友的父亲申请了一套jsf房,退休工人没有钱,您知道他儿子能不能帮他还公积金贷款呢?万分感谢🙏!


                              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18-11-18 22:56
                              回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