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除了反腐之外,我觉得国家与民众最重视的社会问题就是毒品了。
为了打击贪污贿赂,国家设立了监察委;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国家设立了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设立了禁毒局。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有什么大招呢?我个人觉得至少有如下招数:
第一招: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后,通过各种通信监控、窃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人、物、活动、环境进行进行秘密监控。
技术侦查能够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收集到犯罪证据,并且非常高效、精准,但是技术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不能直接作用证据使用,必须通过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招: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已经确定毒品的流向,或者已经查获了毒品后,但假装不知,让毒品继续“正常”流通,然后监控毒品的每个去向,以货寻人,以实现人赃俱获。
对于控制下交付的案件,有的人认为属于犯罪既遂,但由于毒品一直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握当中,不可能流入社会,因此也有很多人认为属于犯罪未遂,既、未遂之争,针锋相对,争议很大。
第三招:诱惑侦查,又称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为毒品犯罪分子设立某种犯罪场景或犯罪机会,为其提供上线买家、下线卖家之类的,等到犯罪分子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就将其当场抓获。
诱惑侦查在现实生活中,又称警察圈套,只能针对那些本来就有实施毒品犯罪意向的人,运用不当,导致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活动的,就会变成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因此诱惑侦查就像北冥神功一样,修炼不当,就会变成吸星大法。
第四招:卧底侦查。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像《无间道》中的梁朝伟一样,隐瞒真实身份,深入毒品犯罪组织内部,进行侦查。由于深入内部,它可以提前获取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全面了解毒品犯罪组织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谁是老大,谁是马仔,有没有保护伞等。当公安机关采取行为进行打击时,卧底还可在内部进行响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
第五招:金融调查。金融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利用金融手段追查涉毒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它可以没收毒品犯罪分子的收益,切断毒品犯罪分子资金的来源,还可能从资金流动中抓到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幕后大佬,总的来说,它的目的是让毒品犯罪分子人财两空。
金融调查运用不当,可能会查封、扣押他人的合法财产,给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有时候,就算存在错误,由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解封也会相对比较曲折。

王如僧: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手机及微信:13928882432。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24927。
“毒品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极其可能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情,因此无论会产生什么后果,也不管会遇到什么困难,只要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就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去赢。”
————王如僧律师如是说
王如僧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研习、实践刑事辩护十多年,是一个醉心于毒品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只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
毒品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责任重于泰山,不容有失。为了保障案件的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王如僧律师一年之内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并且只办理有一定理据的、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王如僧律师仅列举部分近期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捕后不起诉)。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2.广东广州林某辉被控通过轿车运输冰毒2公斤案(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林某辉的车尾箱中起获到毒品,但毒品内、外包装上没检测出犯罪嫌疑人指纹,且林某辉能够作出涉案轿车曾外借给他人的合理解释,最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3.广东广州郑某灵被控通过物流邮寄冰毒5公斤案(贩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哪里有公安机关在郑某灵寄出去的包裹起获到毒品,且在包裹外包装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以及鉴定出快递单上的字体为犯罪嫌疑人所书写,但本案郑某灵具有自己的店铺,有正当工作。公安机关仅在音箱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没有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这只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音箱,不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毒品,因此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郑某灵客观上运输(邮寄)了毒品的行为,但不能证明郑某灵主观上具备运输(邮寄)毒品的故意。另外,与郑某灵一起居住的刘某目前处于关机状态,逃之夭夭,不知所踪,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是刘某运输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最终在第7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被迫对郑某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广东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冰毒20公斤案(制造毒品罪,成功保命)。被告人到案之前,已经两次因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这是第三次制造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抓,而且数量大,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的危险。王如僧律师在庭上提出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存在技术侦查、特情引诱,同时本案的毒品一定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最后成功保命。
5.广东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
6.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7.广东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8.云南勐海王某全被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嫌人体运输毒品2公斤,正在办理中)。
9.广东广州毛某英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涉嫌制造冰毒120公斤,正在办理中)。
10.广东广州梁某华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涉嫌多次容留多人吸毒,正在办理中)。
为了打击贪污贿赂,国家设立了监察委;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国家设立了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设立了禁毒局。
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在司法实务中有什么大招呢?我个人觉得至少有如下招数:
第一招: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公安机关经过批准后,通过各种通信监控、窃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录像、录音等手段,对毒品犯罪分子的人、物、活动、环境进行进行秘密监控。
技术侦查能够在神不知鬼不觉中收集到犯罪证据,并且非常高效、精准,但是技术侦查中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不能直接作用证据使用,必须通过转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招: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已经确定毒品的流向,或者已经查获了毒品后,但假装不知,让毒品继续“正常”流通,然后监控毒品的每个去向,以货寻人,以实现人赃俱获。
对于控制下交付的案件,有的人认为属于犯罪既遂,但由于毒品一直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握当中,不可能流入社会,因此也有很多人认为属于犯罪未遂,既、未遂之争,针锋相对,争议很大。
第三招:诱惑侦查,又称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为毒品犯罪分子设立某种犯罪场景或犯罪机会,为其提供上线买家、下线卖家之类的,等到犯罪分子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就将其当场抓获。
诱惑侦查在现实生活中,又称警察圈套,只能针对那些本来就有实施毒品犯罪意向的人,运用不当,导致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活动的,就会变成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因此诱惑侦查就像北冥神功一样,修炼不当,就会变成吸星大法。
第四招:卧底侦查。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像《无间道》中的梁朝伟一样,隐瞒真实身份,深入毒品犯罪组织内部,进行侦查。由于深入内部,它可以提前获取毒品犯罪的相关情况,全面了解毒品犯罪组织的组织架构、人员结构,谁是老大,谁是马仔,有没有保护伞等。当公安机关采取行为进行打击时,卧底还可在内部进行响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分子。
第五招:金融调查。金融调查是指公安机关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利用金融手段追查涉毒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它可以没收毒品犯罪分子的收益,切断毒品犯罪分子资金的来源,还可能从资金流动中抓到毒品犯罪活动中的幕后大佬,总的来说,它的目的是让毒品犯罪分子人财两空。
金融调查运用不当,可能会查封、扣押他人的合法财产,给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有时候,就算存在错误,由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解封也会相对比较曲折。

王如僧: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手机及微信:13928882432。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24927。
“毒品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极其可能是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情,因此无论会产生什么后果,也不管会遇到什么困难,只要本律师接受了委托,就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去赢。”
————王如僧律师如是说
王如僧律师,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研习、实践刑事辩护十多年,是一个醉心于毒品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只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
毒品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责任重于泰山,不容有失。为了保障案件的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王如僧律师一年之内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并且只办理有一定理据的、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王如僧律师仅列举部分近期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下:
1.广东惠州90后美少女周某玲被控通过网络、物流邮寄冰毒30公斤的特大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捕后不起诉)。王如僧律师经过据理力争,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最终推翻了公安机关的DNA检测报告,核实不是在毒品可疑物的最内层透明包装上检测出周某某的生物成分,促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毒品可疑物数量巨大,一旦罪名,按照广州地区的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足以判处周某某死刑十次。
2.广东广州林某辉被控通过轿车运输冰毒2公斤案(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虽然公安机关林某辉的车尾箱中起获到毒品,但毒品内、外包装上没检测出犯罪嫌疑人指纹,且林某辉能够作出涉案轿车曾外借给他人的合理解释,最终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3.广东广州郑某灵被控通过物流邮寄冰毒5公斤案(贩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被迫取保候审)。王如僧律师通过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沟通,提出哪里有公安机关在郑某灵寄出去的包裹起获到毒品,且在包裹外包装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以及鉴定出快递单上的字体为犯罪嫌疑人所书写,但本案郑某灵具有自己的店铺,有正当工作。公安机关仅在音箱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没有在毒品包装上检测到郑某灵的指纹,这只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音箱,不能证明郑某灵接触过毒品,因此本案的证据只能证明郑某灵客观上运输(邮寄)了毒品的行为,但不能证明郑某灵主观上具备运输(邮寄)毒品的故意。另外,与郑某灵一起居住的刘某目前处于关机状态,逃之夭夭,不知所踪,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是刘某运输的可能性,人民检察院最终在第7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公安机关被迫对郑某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广东广州陈某某被控制造冰毒20公斤案(制造毒品罪,成功保命)。被告人到案之前,已经两次因为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这是第三次制造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被抓,而且数量大,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的危险。王如僧律师在庭上提出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存在技术侦查、特情引诱,同时本案的毒品一定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具有流入社会的可能性,最后成功保命。
5.广东茂名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成功改变罪名为制造毒品,并认定部分未遂,其他两名同案犯均被判处死刑,杨某仅判处为15年)。
6.海南廖某强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7.广东茂名王某弟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制造麻果3公斤,在法定最低刑内轻判)。
8.云南勐海王某全被运输毒品罪一案(涉嫌人体运输毒品2公斤,正在办理中)。
9.广东广州毛某英被控制造毒品罪一案(涉嫌制造冰毒120公斤,正在办理中)。
10.广东广州梁某华被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涉嫌多次容留多人吸毒,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