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5月在我的上一家手上转过来一家便利店,经营至2017年3月将店转给目前的下家,后因涉及拆迁,下家将我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退他钱,还我店。一审法院判他败诉后,他继续再上诉,理由是小产权房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我和他之间的转让即无效,目前法院判我归还他的转让费,他将店归还我,且因店是小产权房出租不受保护,我也不能继续经营。转店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一年了,下家在接收后两个多月就停止营业了。法院这样判是否公道,我的下家是受害者,我也是受害者。我是二十多万转过来的,也是二十多万转给下家的。店给他的时候是正常营业,生意很好,现在法院这样判,一年的经营时间就这样没了,还我的东西不可能还有之前那么多东西和货物,且货物也会过期无法使用。我该怎么办,我的权益谁来理。法院判的是否有失欠妥,考虑不够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