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一个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诞生于中华大地上的民族品牌,始创于1982年。历经三十六个春秋,现已发展成为集上海运营总部,淄博加盟总部,青岛研发总部三位一体的企业连锁集团。公司先后荣获《亚洲名优品牌奖》《中国优质名牌奖》《青少年视力健康首选品牌》《第51届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金奖》《首届亚洲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英国伦敦国际新技术新产品专利成果博览会金奖》《世界优秀专家人才》等国际国内大奖。
国华降度镜发明人孙正国总经理自1995年开始自发研究青少年视力康复产品,历时六年多,经历了上千次试验,终于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2001年3月4日我们申请了第一个“新型双光理疗眼镜”实用新型专利,近期,有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布诽谤诋毁我公司(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眼镜公司)的帖子,不法分子的水军和部分不明真相的好事者也跟着转帖和起哄,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公司名誉权!
在我国,很少有十几年在市场上久销不衰的产品,国华理疗镜确属例外,随着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近视越来越严重。国华眼镜公司锐于改革,不断创新,2011年又成功研发了集矫正理疗于一体的远视理疗镜,在看电视电脑中预防近视的金搭档型近视预防镜,最早的国华近视理疗镜已经升级到第六代,第六代产品更名为“国华智能降度镜”,国华智能降度镜在看电视、玩手机中都能防治近视,提高视力。国华产品适应近视、远视、散光、弱视等各种屈光不正的青少年学生及儿童,填补了多项降度数眼镜的世界空白,并相继开发了八大系列产品。
发帖者以国华眼镜公司最早的一项专利保护期届满为攻击点,诽谤诋毁“国华眼镜,假冒专利”,“国华眼镜欺骗加盟商和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五)条后面的一段:“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对于这种恶意诽谤诋毁,严重损害了国华眼镜公司的商品信誉、商品声誉和名誉权,我们将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附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五)条后面的一段:"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国华降度镜发明人孙正国总经理自1995年开始自发研究青少年视力康复产品,历时六年多,经历了上千次试验,终于取得比较满意的效果。2001年3月4日我们申请了第一个“新型双光理疗眼镜”实用新型专利,近期,有不法分子在网络上发布诽谤诋毁我公司(青岛国华眼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眼镜公司)的帖子,不法分子的水军和部分不明真相的好事者也跟着转帖和起哄,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公司名誉权!
在我国,很少有十几年在市场上久销不衰的产品,国华理疗镜确属例外,随着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青少年近视越来越严重。国华眼镜公司锐于改革,不断创新,2011年又成功研发了集矫正理疗于一体的远视理疗镜,在看电视电脑中预防近视的金搭档型近视预防镜,最早的国华近视理疗镜已经升级到第六代,第六代产品更名为“国华智能降度镜”,国华智能降度镜在看电视、玩手机中都能防治近视,提高视力。国华产品适应近视、远视、散光、弱视等各种屈光不正的青少年学生及儿童,填补了多项降度数眼镜的世界空白,并相继开发了八大系列产品。
发帖者以国华眼镜公司最早的一项专利保护期届满为攻击点,诽谤诋毁“国华眼镜,假冒专利”,“国华眼镜欺骗加盟商和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五)条后面的一段:“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对于这种恶意诽谤诋毁,严重损害了国华眼镜公司的商品信誉、商品声誉和名誉权,我们将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附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第(五)条后面的一段:"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