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近日开始实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至少精简两成
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根据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要科学配置资源,大幅压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其中,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
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机构编制规模与职能作用不匹配的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公益职能有限、人浮于事现象严重的“虚大空”事业单位,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压缩事业编制数量。
“小散弱”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撤并
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时间超过两年,但长期空编无人,组织机构空壳化、职能任务空心化、单位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清理撤销。
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具体包括:
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能保留1个。
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执法队队伍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重新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的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直原则上不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实行综合执法。
经济效益好的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先期转企
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区分单位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先期转企改制;
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激发活力并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推进转企改制;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成熟的予以撤销;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公益一类”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有经营收入
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至少精简两成
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根据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要科学配置资源,大幅压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其中,
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
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机构编制规模与职能作用不匹配的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公益职能有限、人浮于事现象严重的“虚大空”事业单位,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压缩事业编制数量。
“小散弱”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撤并
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时间超过两年,但长期空编无人,组织机构空壳化、职能任务空心化、单位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清理撤销。
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具体包括:
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能保留1个。
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执法队队伍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重新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的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直原则上不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实行综合执法。
经济效益好的
“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先期转企
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区分单位经营情况,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先期转企改制;
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激发活力并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推进转企改制;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成熟的予以撤销;
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公益一类”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或有经营收入
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