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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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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算是入门级介绍犯罪心理画像这一块,先开个坑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8-04-02 19:04回复
    定义一下,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进行个性特征推断的过程通常就被称为“犯罪心理画像”。(须知画像结果是参考性的)
    画像过程包括侦查、行为分析、物证重建、刑侦病理学等技术的参与。这些技术让我们勾画出完满的犯罪者形象,如果说行为分析是内在心理探索,那对现场环境的充分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地利用现场的行为痕迹,这些是综合的。
    关于物理技术参与,常见的例子是,法医分析了死者的伤口损伤形态后,提供了犯罪者可能拥有某些专业技术(是医生等)的可能。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2楼2018-04-0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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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心理画像”这门学科建立于这样一种心理考量,即每个人的行为包含着各种判断。
      心理学对动机(motive)的定义是"引起个体的活动,维持已经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在进程。”其中引起活动的内在生物学动力就是需要。需要是促使个体行为的内在动力,也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当需要(一种不平衡状态)已经达到一定强度、使人产生了紧张或紧迫感时,人就会出现“觉知”,即意识,当个体觉知到这种需要时动机活动就开始启动。动机最终会导致行动,行动的结果旨在消除这种紧张或紧迫感。可是,作为人类最复杂的心理现象之一,引发行为的动机不论行为出现的快慢,不论行为复杂还是简单都必须经过“动机过程”这一过程类似于计算机的“运算”,外部只能观察运算时间的长短,如有的犯罪行为可看出精心策划已久有的犯罪看似一时冲动。事实上即使瞬间的冲动行为人内心也有过动机过程。动机过程包含我要什么、目标是什么、值与不值、决定、行动。总之是对自身需要的意识、对外部可取目标的选择,在目标选择时进行价值判断,然后选择一价值做出决定再去行动。显然只要属于动机行为就属于有目的、有价值判断、有选择的行为。
      因此,一个犯罪现场就遗落着如此种种的行为选择痕迹。这些痕迹指向行为人。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8-04-0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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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现场探析出来的行为心理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开始就像本世纪这样明晰的。
        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H.格罗斯先生就有过这样的思虑:
        是否每一行为都是作案者总体特性的体现,我们不得而知。行为和特性是否是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 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特性不能只从行为本身当中推断出来吗……只有当确定行为特点与某人的人格特性有关时,每个特殊的行为才是值得可信的一一某一特点倾向于确定某人一些行为,另一特点则让人们觉得这些行为与此人无关。
        可以看出,这些话里面已经敏锐地包含现代犯罪心理描写的思路。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8-04-0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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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名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04-0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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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心理画像法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法庭与行为证据(法庭疑点分析,Equivocal Forensic Analysis ):
            一个完整的法庭分析必须在进行犯罪心理画像之前提供全部可靠的物质证据,这样才能确保犯罪心理画像人员所分析的作案人行为及犯罪现场特征的完整性。
            被害人研究:了解已知被害人的每一事件,他们是什么人,他们如何安排时间,他们如何生存,等等。根据一个被害人特点,可以推断出作案人的动机、惯技及确定作案人幻想行为等。
            犯罪现场特征:犯罪接近方式、攻击方式、控制方式、场所类型、原始场所、性行为的顺序、器械的使用、言语活动及案件预谋的方式等。犯罪现场的特性取决于刑事证据和受害人的研究。一个作案人的犯罪现场特征能帮助画像人员辨别出作案人的犯罪惯技行为(Modus operandi,简称MO) 和标记行为(Signature behavior),进而推断出作案人的精神状态、行为计划、幻想和动机等。
            心理画像法的前提假设包括:
            1.不存在没有动机的故意犯罪行为(尽管有时只有作案人知道其确切的作案动机)。
            2.由于每个作案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行为和动机,应该根据具体案情开展侦查。
            3.不同的作案人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可表现出相同或近似的行为。
            4.考虑到个人行为的天性、人的相互作用及环境影响,没有两个案件是完全一样的。
            5.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行为由于环境和生物学的因素影响而具有独特性。
            6. 犯罪惯技行为可能随着时间和实施多起犯罪行为后而发生变化。
            7.同一个作案人在实施多起犯罪行为过程中,乃至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都有可能具有多种动机。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8楼2018-04-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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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18-04-0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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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侦查学的术语中,标记(signature)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某一特殊行为。
                一个犯罪人的标记应是一种明显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属于他的性格特征,是为满足其情感的或心理上的特殊需要而出现的行为模式。为了把握犯罪人标记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两个独立却又相互作用的方面:
                第一,要注意每起犯罪的一般标记性特征。所有的标记特征都代表着犯罪人作案时要满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它包括以下的动机类型,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
                1. 有利可图。
                2. 泄愤或报复。
                3. 证明能力/体验某种过程。
                4. 权力自信/有权获得某种东西。
                5.施虐狂(sadistic)。
                第二,犯罪标记必定是显著的、可作为证据的行为。标记行为是犯罪人在作案时不必实施,但如果实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要满足犯罪人的某种特殊的心理或情感需要。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区分犯罪惯技与标记行为的差异。
                譬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这一行为可能就是一种心理需要,能使犯罪人产生幻想(fantasy),把被害人当做另外一个人,这就是标记行为。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也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但这一行为可能只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看到他的模样,以防今后认出他来。这时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起案件中,犯罪行为则可能有多种因素决定。同一行为可能为同时满足上述的两种需要,因此,其行为既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也是标记行为的一部分。
                为了区分出一种行为是犯罪惯技,还是标记行为,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设法了解各种行为模式并进行总结。他们不应该基于无关案件中各种行为的大致情况来解释犯罪行为,进而陷入一种逻辑推理的陷阱中;也不应该忽略案件事实的前后关系和犯罪人其他行为表现而仅凭其单一的行为作结论。
                标记行为表达了犯罪人的需要。这些行为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犯罪现场三者的互动中找到相应的证据。将这些犯罪标记行为集中起来研究, 就能够推断犯罪人的标记方面或者行为动机。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8-04-0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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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14楼2018-04-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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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人基本分类:
                    1.证明能力型(Power reassurance)。
                    2.权力自信型(Powerassertive )。
                    3.愤怒报复型(Anger retaliatory)。
                    4.性虐待狂型(Sadistic)。
                    5.机会型(Opportunistic)。
                    尽管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绑架、虐待儿童、恐怖主义、性攻击、杀人或纵火,但促使所有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或动机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这并不是说,此处的动机分类可以涵盖各种具体的犯罪动机。但是,如果对犯罪人的种种需要进行大致的划分,可以看出这种分类方法具有很高的概括性,而且非常有用。


                    IP属地:四川来自手机贴吧15楼2018-04-0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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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吞我楼,,先审核试试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8-04-0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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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等更新啊,,,


                        来自Android客户端18楼2018-04-0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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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能力型
                          ——又称补偿型( Compensatory )
                          证明能力型( Poweresurance) 行为包括那些试图通过使用较柔和的手段进行侵.害而恢复犯罪人自信或自我价值的行为。这些行为暗示了这部分犯.罪人缺乏信心或有一种人格缺陷。这些行为本身也表示了犯.罪人相信(或合理化地认为) 犯.罪行为是双方同意的,或者说被.害人是愿意的或应受到谴责的。
                          接近受害人方式:突然袭击。
                          攻击方式:言语威胁或使用凶器。
                          口头行为:
                          1.安慰被.害人说不愿意伤害她们。
                          2.赞赏被.害人。例如,“告诉我你喜欢我,你不会离开我对吗?”
                          3.要求感情回报。
                          4.自我否定(self- deprecation )。例如“你不会爱我,我这么丑你却这么漂亮”。
                          5.关心被.害人的舒适状况。例如,“我在伤害你吗? ”
                          6.抱歉型。
                          7.询问被害人的性问题。例如,“你是处.女吗? ”
                          8.要求被.害人评价他们的性.技巧——性自信。
                          性行为
                          以下为性.行为的标记:
                          1.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前的爱.抚(如接吻、吮吸乳.房、舔.阴等)。
                          2.让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
                          3.允许被害人与他们商量如何性.交。
                          4.不强迫被.害人完全遵循他们的性要求。
                          身体行为
                          以下为身体行为的标记:
                          1.不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伤害。
                          2. 尽可能不去威胁被害人。
                          3. 依靠威.胁或使用凶器使被.害人屈服。
                          犯.罪惯技:
                          1.选择住在相同地区的被.害人,经常
                          在犯.罪人住所或工作的地方附近,那里他们会感到安全。
                          2. 提前就选择好几个目标。
                          3. 监视被.害人。
                          4. 攻.击行为大多发生在清早或深夜。
                          5. 袭击时,被.害人独身或有个小孩。
                          6.攻击持续时间短,如果被.害人不反抗,持续时间会长点儿。
                          7.连续攻击通常就在相同地区附近。
                          8. 如果被.害人反抗,攻击就会停止。
                          标记行为
                          1.攻击前后会对被害人偷.窥。
                          2.拿走被.害人的私人物品,如内衣。
                          3.做攻击行为的记录。
                          4.给被.害人打猥.亵电话。
                          5.攻击后与被.害人联系,如打电话要求被害人出来与其约会,给被.害人家里送花,给被.害人的留言机上留言,告诉被.害人他们曾经拥有过快乐的时光。
                          具有这一类型行为的犯.罪人会试图在攻击后与他们的被.害人再联系。他们或许希望被害人能对他们的进一步的性.爱要求作出反应。在犯.罪人的想像中,他们认为被害人甚至会爱上他们并从攻击行为中得到一种享受。在犯.罪人来看,这比约会还有乐趣。
                          引发强.奸者的行为动机是他们认为被.害人能从强.奸中得到性.爱的享受,并且会爱上他们。这来源于强.奸犯恐惧性人格缺陷。因此,一般用“人格缺陷”这一术语来形容这类强.奸犯。强.奸行为是犯.罪人恢复他们自身疑虑的一种手段,企图从中找到性与感情上的自信。当那种自信的欲望和需要产生时,强.奸就会发生。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0楼2018-04-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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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也失败,加了无数影响阅读体验的区隔符号,终于不吞楼了,,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1楼2018-04-07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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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自信型
                              ——又称权力型(Entitlement )
                              权力自信型(Powerassertive) 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使用中度或较强的侵害手段以恢复自信或自我价值的行为。这类行为暗示着犯罪人潜在地缺乏自信和具有人格缺陷。他们通过对被害人的掌握、控制和侮辱来证明自己的权威。
                              接近方法:
                              欺骗或突然袭击。
                              攻击方法:
                              口头威胁、暴力胁迫、使用凶器。
                              言语行为
                              以下为言语行为的标记:
                              1.在攻击过程中不愿要被害人说话或想让被害人做其他配合。
                              2.给被害人性.交的指令或命令,如“吸、趴下、握着、不要动、闭嘴”。
                              3.犯罪人主要是为自己寻找乐趣。
                              4.扮演“男子汉”。
                              5.使用大量的淫.秽语言,语言富有攻击性和侮辱性。
                              6.贬低侮辱被害人。
                              7.直白的性语言,如“我要插入你的肛.门。你要吮吸我的性.器”。
                              8. 言语威胁。
                              性行为
                              以下为性.行为的标记:
                              1.犯罪人对被害人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 性或其他的事。
                              2. 缺少性.交前的爱.抚兴趣。
                              3.对一个被害人反复进行攻击。
                              4. 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性惩罚或侮辱。
                              5. 犯罪人热衷于掐、捏、咬等行为。
                              6. 犯罪人的目的是俘获、征服和控制。
                              7.被害人仅仅是一副道具,一个满足他们性.幻想的物体。
                              身体行为
                              以下为身体行为的标记:
                              1.犯.罪人撕开或割开被害人的衣服。
                              2.犯罪人采用惩戒型权力。
                              3.犯罪人采用中等、过分、残忍暴.力的权力。这种权力是随着被害人抵抗的程度的增长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性.能力的萎缩而增长的。
                              4.犯罪人通常选择方便安全的地点突然袭击。
                              犯罪惯技
                              1.被.害人是预先选择的或是有良好攻击机会的(机会太好而不能错过)。
                              2.被害人是根据其可得手性、易接近性和脆弱性而加以选择的。
                              3.根据被害人而选择犯罪地点。
                              4. 使用凶器或改用较高程度的暴力。
                              5.身体侵害最初是压倒被害人。
                              6.当实施强.奸时,被害人被某种方式控制住了。
                              犯罪人乐于作出这种行为是希望显示出他们拥有毋庸置疑的充分能力以及男子气概。实际上,他们使用这种攻击方法是为了显示他们拥有成年男性的生殖能力和活力。他们感觉自己有权力享受攻击的成果,因为他们通过攻击使自己更加强壮。
                              这些犯.罪人会随着时间而变得更加自信,他们的自我中心倾向(egocentricity tend) 会更强烈。他们会开始做那些导致暴露身份的事情。警方可以解释为这是犯.罪人渴望被捕的迹象。事实上这些犯.罪人根本就无视法律。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不惧怕被抓捕或被查清犯.罪事实,因此并不采取防御措施,他们认为那是根本不必要的。犯.罪人并必然不希望要伤害被害人,却是要占有她们的性。他们通过证明自己的力量远远超过被.害人来炫耀他的优势、力量、控制能力、权威和自己的身份。因此,他们的攻.击行为是为了再度加强他们膨胀的自信或自我价值。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2楼2018-04-0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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