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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180407】关于被反复塑造的方孝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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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的记载中,增加了方孝孺与朱棣的对话内容,从而让方孝孺忠臣的形象更为饱满,而这几段对话内容已成为了后来关于两人对话记载的基本模板,可谓影响深远。另外值得注意的就是殉难人数,郑晓的记载中是八百七十三人,较之前的八百四十七人增加了二十六人,当然郑晓的这个人数的可靠性无疑是不如查阅了锦衣卫原始档案的宋端仪的。不过在郑晓这段堪称模板的记载中却并未提及“诛十族”,郑晓这一说法为后来的焦竑在《国朝献徵录》中所引用,直到万历年间,《革除逸史》及王世贞的《弇山堂别集》中都没有采纳“诛十族”。总的来说,到了明朝后期,“诛十族”的受采纳程度反而不如明朝中期了。而审视整个从明初到明朝中后期,虽然不时有“诛十族”说法的出现,但内容并不详细,其仅仅作为一种说法,并没有被广泛接纳。
这一现象发生重大改变还要说到明末,由于明末特殊的时代背景,对节烈之臣需要的大幅上升,“诛十族”说法开始越发详细并被各种著作所采纳,但这些记载往往十分混乱,其矛盾显而易见。
明末朱国桢在自己的《皇明史概·皇明逊国臣传》中留下了关于方孝孺的两段自相矛盾的记载,其在《文学博士方先生》中的记载的朱棣与方孝孺的对话基本沿袭了郑晓在《吾学编》中的记载,但是当朱棣让左右交给方孝孺笔札让其起草自己的《即位诏书》,方孝孺投笔于地并大骂“死即死,诏不可草!”后,他补充进了朱棣“诛十族”的记载:
上大怒,叱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以刀抉两[颊],伤至耳,复繫狱以俟,据其宗支及母族林妍法等、妻族郑原吉等示且胁之,执不从。上既怒甚,乃使朋友、门生廖镛等为十族诛之,然后诏磔于市,慨然就屠戮……时年四十六,复诏收其妻郑,郑与二子中宪、中愈先已经死,儿女溺淮水死,宗族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一曰八百四十七人)。[14]


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18-04-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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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国桢这段关于“诛十族”的记载综合了《皇明本纪》与《吾学编》,还增加了朱棣派人用刀割伤方孝孺的嘴等情节,可见其参考的资料应当不仅这两部书,甚至专门在最后的殉难人数部分列出了这两个流传较广的数字,可见朱国桢参考了相当的史料,综合之下完成了这段记载,似乎应该是很严谨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朱国桢在这同一部书的另一篇《都督廖公(指廖镛)》中就出现了与此完全矛盾的记载,其中说:
    文皇以廖侯(指廖永忠)两子镛与铭尝受学方孝孺,令召之,孝孺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两子复命,文皇大怒,收孝孺杀之,廖两子拾遗骸葬聚宝门外山上,甫毕,廖氏亦见收,两子逃去。[15]


    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18-04-0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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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12: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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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明显,如果按照《文学博士方先生》里的记载,廖镛在方孝孺被杀之前就已经作为“十族”之内被杀了,自然不可能像《都督廖公》里那样还在方孝孺死后拾取其骨骸下葬。当然,朱国桢关于廖镛的记载也是有来源的,廖镛兄弟安葬方孝孺之后才被杀的记载正是来源于《皇明通纪》,不过因为《皇明通纪》并没有写明廖镛兄弟是在方孝孺之前死于“十族”之诛,因此还不存在矛盾,朱国桢并未充分辨析就将各书说法都采纳进来,结果就造成了在同一部书中这样两段完全矛盾的记载。
      如此鲜明的矛盾足以说明“诛十族”说法在演变过程中情节越来越丰富并因此具有的不可靠性,而对于其中“族诛”这一重要刑罚,朱国桢也留下了一段重要的考证,这出自他的另一部书,也就是完成于明末天启年间的《涌幢小品》:
      战国而后,有三族、五族、九族之刑。国朝乃十族。邹阳则谓荆轲湛七族,不知如何算帐。[16]


      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18-04-0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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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关于族诛的范围应该如何计算,朱国桢自己也是一头雾水。实际清代朱彝尊通过考察“族刑”的历史已经揭示所谓“诛九族”远没有“诛三族”残酷,所谓数字越大范围越广云云,只是单纯的望文生义,从而考订出所谓“诛十族”不过是野史中的谬误,完全不可信。[17]
        不过这已经是进入清代之后的事情了,当时的政治氛围与明末完全不同,而在明末,“诛十族”说最后以《宁海县志》与《方正学先生年谱》的问世而最终完善:
        帝逊去,先生杖衰哭于阙下,文皇清宫三日,后被镇抚伍云执以献。文皇以姚广孝言:“至京幸全方孝孺,孝孺素有学行,必不降,杀之,则天下读书种子绝矣”,计用之。不屈,遂系狱。昼夜恸哭,遣人一日谕再三,终不屈。文皇欲诏天下,问广孝代草者,曰:“他人不足服天下,必须方孝孺。”文皇以廖侯二子镛、铭尝受先生学,令谕意。先生怒曰:“汝读几年书?还不识个‘是’字,我头可断,笔不可执也!”二子复命,遂使人拥之入。先生衰绖执杖,仆地大恸,声彻殿陛。 文皇降榻劳曰:“先生何自苦 ,余欲法周公辅成王耳。”曰:“成王安在?”文皇曰:“渠自焚死。”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文皇曰:“国赖长君。”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文皇曰:“先生无过劳苦,此朕家事耳。”置之,目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草非先生不可。”先生援笔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投笔于地,又大哭。且骂且哭曰: “死即死,诏不可草!”文皇曰:“汝不顾九族乎?”先生奋然曰:“便十族奈何!”哭骂益厉。文皇怒,令以刀刔其舌至两耳旁,先生犹含血犯御座,辞甚不逊。文皇大声谓曰:“汝焉能遽死!当灭汝十族!”[18]


        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18-04-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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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这段记载中尽力消除了朱国桢存在的矛盾,但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所谓方孝孺大批“建文五年,永乐篡位”。方孝孺被杀时,朱棣还没确定“永乐”为其年号,方孝孺当然不可能未卜先知,这便是新的硬伤。可见虽然在明末,“诛十族”故事情节越来越丰富完善,但始终不能自圆其说,其在进入清代后,随着政治氛围的改变,自然就会受到质疑了。
          进入明清之际,随着政治氛围的变化,对“诛十族”的质疑开始多了起来。首当其冲就是写作《国榷》的谈迁,他对方孝孺一案的记载在朱棣催促方孝孺草诏后于通常的记载发生了变化,方孝孺“掷笔于地,哭骂不已”,朱棣则说:“吾能赤人九族。”方孝孺的回答则丝毫没有提到“十族”,而是说:“即死安能加族我乎?行见后人之叛俑今日也。”随后被杀。[19]


          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18-04-0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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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方孝孺只是说了今后效法朱棣的还会有很多人,由此对其进行讽刺。谈迁不将之前颇为流行的“诛十族”说采纳入正文,这和他对方孝孺的评价有关:
            谈迁曰:方正学烈矣,而议者谓其于建文无稍济。虽泥于古,然纷纷更制,未尽正学意也。道衍,忍人也,郊送文皇于北平,首请全正学,自有深服其心者,匪独以文矣。文皇方藉口周公,而“成王之子”、“成王之弟”二语,无解于天下万世。其威加十族,溢于常典,而不能折南史之简,则以成败论者舛矣。[20]


            来自iPhone客户端22楼2018-04-0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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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迁提到他查阅过明末作为《方正学先生年谱》原始文本的《宁海县志》,说明他是见到了“诛十族”说的成熟版本的,而他对殉难人数八百七十三人的说法也是沿袭自前面提到过的诸多资料。谈迁认为方孝孺并不仅仅是文章和节烈受人称道,他的政治能力也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因此才能让姚广孝“深服其心”,可见他对方孝孺的传统形象是不认同的,这段评价结合他在正文中的描写,似乎解释了为什么《国榷》的文本如此特殊,谈迁正是想调和各种记载的矛盾,因此最后折中出来的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23楼2018-04-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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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有谈迁这样的特例,但从整体上说,在清修《明史》问世前,主流对“诛十族”说基本持肯定态度。首先是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他的记载与《方正学先生年谱》高度一致,殉难人数采纳为八百七十三人。因为《明史纪事本末》是“纪事本末体”的特殊性,因此其可读性很强,“诛十族”说也以此为凭借广为流传开来。
                之后就是《明史》了。在《明史》最终定稿前,它有两个稿本,分别是万斯同的《明史稿》与王鸿绪的《明史稿》,从这两份稿本直到最后的定本《明史》,“诛十族”经历了一个由繁到简最终消失的过程。


                来自iPhone客户端24楼2018-04-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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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1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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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年间万斯同的《明史稿》中,对方孝孺案的记载是标准的“诛十族”情节:
                  先是,成祖发北平,姚广孝为讬曰:“城下之日,彼必不降,幸勿杀之,杀孝孺,天下读书种子绝矣。”成祖颔之。至是使其门人廖镛、廖铭谕意,孝孺怒斥之。成祖欲使草诏,召至,悲恸声彻殿陛。成祖降榻慰劳曰:“先生毋自苦,予欲法周公辅成王耳。”孝孺曰:“成王安在?”成祖曰:“彼自焚死。”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子?”成祖曰:“国赖长君。”孝孺曰:“何不立成王之弟?”成祖曰:“此朕家事,先生无过劳苦。”顾左右授笔札,曰:“诏天下,非先生草不可。”孝孺大书数字云云,投笔于地,曰:“死即死,诏不可草。”成祖怒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令以刀抉其口至耳,复繫狱,拘其宗族即母妻党胁之,执不从,遂并其门生、朋友等为十族诛之,然后磔孝孺于市,孝孺慨然就死……时年四十六……宗族亲友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21]


                  来自iPhone客户端25楼2018-04-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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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含了《方正学先生年谱》以来的所有故事要素,可谓十分标准的“诛十族”版本。但随着康熙之后对文献梳理与考据之风的逐渐流行,“诛十族”说逐渐受到质疑,王鸿绪本《明史稿》中就删去了廖氏兄弟劝降和诛十族的情节,最终《明史》采纳了王鸿绪的版本,方孝孺“且哭且骂”了“死即死,诏不可草”后,直接“成祖怒,命磔诸市”。[22]


                    来自iPhone客户端26楼2018-04-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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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对“诛十族”的质疑与其最终从官方的《明史》中消失是很值得注意的,朱彝尊在《御批通鉴纲目三编》中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质疑:
                      朱彝尊以孔安国及马、郑解九族,上至高祖,下至元孙,不及异姓,则反轻于秦法之三族,谓十族之说非实。按夏侯、欧阳解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成祖并非经生,一时激怒,不同议礼,何暇辨九族之当从何家言乎?又按彝尊《明诗综》、《诗话》,长陵靖难,受祸者莫惨于正学先生,坐方党死者,相传八百七十三人。其次黄太常,坐累死者,族子六十五人,外戚三百八十人。若胡大理之死,《郡志》称其族弃市者二百十七人,坐累死者数千人。茅大芳妻毙于狱,有与狗吃之旨,载袁褧《奉天刑赏录》云云。然则当日,或加三为四,或加九为十,传闲异词不足辨。[23]


                      来自iPhone客户端27楼2018-04-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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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彝尊以不容置疑的态度指出了由“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构成的的“九族”远没有由“上至高祖,下至元孙,不及异姓”的“三族”残酷,因此单纯由“九族”加一族构成“十族”以凸显残酷的说法无疑是“传闲之词不足辨”,这些考证对于“诛十族”说最终从官修正史中消失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因此,虽然清代中期《明通鉴》等史料中“诛十族”说又死灰复燃了,但是对于“诛十族”说的考证此时可谓已经一锤定音了。
                        纵观整个方孝孺案的叙事演化,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故事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情节被加入进来,各种矛盾也随着时间的演进被逐步修复,最终在明末形成了我们现在熟知的“诛十族”故事。实际上,朱棣对方孝孺采取的刑罚仍旧是遵循了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中关于“谋反大逆”的相关条文,即所谓: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 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4]


                        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18-04-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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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棣将方孝孺明确列入“奸臣榜”,又处处以恢复祖制自居,因此他在处理方孝孺一案时,自然会刻意将之纳入乃父制定的法律体系中,为自己残酷处理方孝孺及其亲属需求合法依据。《大明律》虽然规定了族诛的范伟,但并没有“十族”一类条文,因此朱棣自己开创这一说法的可能性也就很低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18-04-0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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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孝孺之所以饱受同情,甚至由此演化出了耸人听闻的“诛十族”说法,一方面自然是因为方孝孺一案殉难者众多,无论是八百四十七人还是八百七十三人,都是一个极大的数字。另一方面,方孝孺践行儒家理想,最后结局又十分壮烈,十分符合士大夫的理想与价值取向,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文禁逐渐放松后,对方孝孺的同情就逐渐高涨了起来,并最终诞生了“诛十族”的故事。然而即便以现存最早记录“诛十族”故事的《野记》算起,距离方孝孺被杀也已经过去了近百年之久,加之其本身史料价值的缺陷,故而可信度是很低的。这个故事只能反映当时士大夫阶层对方孝孺的同情及褒扬,却无法作为可信的历史进行采纳,实际上在当时,采纳这一说法的史料也是很有限的。虽然在明末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说法得到了广泛流传,但随着进入清朝,考据之风盛行后,这一故事很快受到质疑,并最终从官修《明史》中被删去了。朱棣对方孝孺等人的屠戮十分残酷,自然会激起民心的反抗,这也是这一故事出现的基础,但是这仅仅是一个传说,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史实。


                            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18-04-0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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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0 11: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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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英宗实录》,卷二九一,第6209页,“天顺二年五月丁亥”。
                              [2] [明] 李贤:《天顺日录》,第1163页。
                              [3] [明] 宋端仪:《立斋闲录》,卷二,《革除录·方孝孺》,第580页。
                              [4] [明] 宋端仪:《立斋闲录》,卷二,《革除录·方孝孺》,第580页。
                              [5] [明] 宋端仪:《立斋闲录》,卷二,《革除录·方孝孺》,第580页。
                              [6] [明] 祝允明:《野记》(二),第525页。
                              [7] [明]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十,《史乘考误一》,第361页。
                              [8] [明]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二十,《史乘考误一》,第361页。
                              [9] [明] 黄佐:《革除遗事》,卷四,《述死难者列传第四·方孝孺》,第264页。
                              [10] [明] 姜清:《姜氏秘史》,第699页。
                              [11] [明] 姜清:《姜氏秘史》,第700页。
                              [12] [明] 陈建:《皇明通纪》,卷三,第41b-42a页,“洪武三十五年”。
                              [13] [明] 郑晓:《吾学编》,卷五二,《逊国臣记·文学博士方孝孺》,第508页。
                              [14] [明] 朱国桢:《皇明史概·皇明逊国臣传》,第一卷,《文学博士方先生》,第7990-7991页。
                              [15] [明] 朱国桢:《皇明史概·皇明逊国臣传》,第一卷,《都督廖公》,第8037-8038页。
                              [16] [明]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一二,《族刑》,第294页。
                              [17] 关于这点,参见张建国所写《“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8] [明] 卢演、翁明英:《方正学先生年谱》,第442-444、445页。
                              [19] [明] 谈迁:《国榷》,卷十二,第854-855页,“建文四年六月丁丑”。
                              [20] [明] 谈迁:《国榷》,卷十二,第860页,“建文四年六月丁丑”。
                              [21][清] 万斯同:《明史稿》,卷一八三,《方孝孺传》,第397-398页。
                              [22] [清] 王鸿绪:《明史稿》,卷一三二,《方孝孺传》,第245页。[清] 张廷玉等:《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传》。
                              [23] 《御批通鉴纲目三编》,卷四,第98页。
                              [24] [明] 刘维谦:《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谋反大逆》,第134页。


                              来自iPhone客户端31楼2018-04-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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