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的土司的制度由来已久,说起土司,不是我们现在吃的吐司,是少数民族的一个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对于中国少数民族的管理具有巨大的意义,因此,今天简单跟大家说一说土司制度。
一般历史界认为,土司制度始于元代。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元朝没有“内汉外夷”的意识,在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之下,也不可能产生“华夏”―“夷狄”的对应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但是土司制度不仅仅包含“土官”、“流官”这种说法,实际上,小编猜测中央政府也不是为了区别华夷才设立土司制度的,关于元朝任用土司土官是否制度化了的问题,尤其是是否具有区别“土官”“流官”意识的问题,可能值得继续研究。但是元朝有意识地任用酋长担任“土司”、“土官”,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却是事实。因为土司制度实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华夏”“夷狄”的意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说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元代。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是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令和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与由朝廷向边境地区任命派遣、并于一定时间后调换任地的正规官吏“流官”对应,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为 “土司”或“土官”,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作地方官的制度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 ?我们的理解就是区别与附属国和行省之间的一个特殊制度,他的出现也是历史必然的结果,随着中国版图的增大,不可避免的会把少数民族纳入统治当中,比如唐朝的羁縻府州,其实也是土司制度的一种,少数民族纳入统治以后,由于不是汉民族,语言、生活习惯都不通,直接统治很困难,也会发生很多反抗,因此就产生了这么一种制度,任命当地有声望的人做土司,帮助汉人来统治当地的民众,相当于土皇帝,但是是受中央政府管辖的。
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也就是说这个土司是世袭的,但是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否则就是不合法,它不像政府的官吏是科举考出来,任命可以升迁的,土司相当于土皇帝,但是受中央管辖的,作为中央和地方的一个缓冲的人物 ,对于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由于土司制度的实行,中国的领土得到了扩展,国家也实现了空前的统一。
既然土司建立起来只是为了缓冲矛盾,所以土司制度必然不可能长期存在,其实从明朝开始,设置了一千零七十八家土司土官,但是明朝开始“改土归流”就已经开始推行,所谓的改土归流就是,王朝不再对非汉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改为直接统治。
明代改土归流政策推行并不彻底,真正大规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发生的长寨事件,云贵总督高其倬于长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贵州贵阳府广顺州)建立营房,遭到攻击。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科举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
经过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以及大力推广儒家教育,让大部分少数民族开始接受中华文化,从而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战争期间,很多土司还成立了抗日队伍抵抗日本入侵,真正的土司制度消失是建国以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所代替。这个过程其实并不难想象,剿匪可以干掉一批不听话的土司,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普通老百姓,土司失去了世袭的资本,而民族区域自治跟明清的改土归流类似,况且民族区域自治总是伴随着党支部的入驻,这样土司就完全消失了。
土司是应历史的需要诞生,完成了历史任务之后,经过明清、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努力,土司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土司制度的历史功绩不能被遗忘。
一般历史界认为,土司制度始于元代。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元朝没有“内汉外夷”的意识,在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之下,也不可能产生“华夏”―“夷狄”的对应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但是土司制度不仅仅包含“土官”、“流官”这种说法,实际上,小编猜测中央政府也不是为了区别华夷才设立土司制度的,关于元朝任用土司土官是否制度化了的问题,尤其是是否具有区别“土官”“流官”意识的问题,可能值得继续研究。但是元朝有意识地任用酋长担任“土司”、“土官”,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却是事实。因为土司制度实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华夏”“夷狄”的意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说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元代。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是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令和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与由朝廷向边境地区任命派遣、并于一定时间后调换任地的正规官吏“流官”对应,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为 “土司”或“土官”,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作地方官的制度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呢 ?我们的理解就是区别与附属国和行省之间的一个特殊制度,他的出现也是历史必然的结果,随着中国版图的增大,不可避免的会把少数民族纳入统治当中,比如唐朝的羁縻府州,其实也是土司制度的一种,少数民族纳入统治以后,由于不是汉民族,语言、生活习惯都不通,直接统治很困难,也会发生很多反抗,因此就产生了这么一种制度,任命当地有声望的人做土司,帮助汉人来统治当地的民众,相当于土皇帝,但是是受中央政府管辖的。
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也就是说这个土司是世袭的,但是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任命,否则就是不合法,它不像政府的官吏是科举考出来,任命可以升迁的,土司相当于土皇帝,但是受中央管辖的,作为中央和地方的一个缓冲的人物 ,对于统治少数民族有很大的帮助。由于土司制度的实行,中国的领土得到了扩展,国家也实现了空前的统一。
既然土司建立起来只是为了缓冲矛盾,所以土司制度必然不可能长期存在,其实从明朝开始,设置了一千零七十八家土司土官,但是明朝开始“改土归流”就已经开始推行,所谓的改土归流就是,王朝不再对非汉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而改为直接统治。
明代改土归流政策推行并不彻底,真正大规模的推行,是在清朝。雍正三年,发生的长寨事件,云贵总督高其倬于长寨地方仲家族村寨(今贵州贵阳府广顺州)建立营房,遭到攻击。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科举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
经过明清两代的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以及大力推广儒家教育,让大部分少数民族开始接受中华文化,从而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一部分,抗日战争期间,很多土司还成立了抗日队伍抵抗日本入侵,真正的土司制度消失是建国以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所代替。这个过程其实并不难想象,剿匪可以干掉一批不听话的土司,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普通老百姓,土司失去了世袭的资本,而民族区域自治跟明清的改土归流类似,况且民族区域自治总是伴随着党支部的入驻,这样土司就完全消失了。
土司是应历史的需要诞生,完成了历史任务之后,经过明清、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努力,土司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土司制度的历史功绩不能被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