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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一强奸案的定罪量刑,驳川大法学副教授莫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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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由于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刑罚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案引发各界争议,其中川大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犯人李某爬上事主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天气突变,李某中止了犯罪行为,然而天气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强奸犯罪行为本身。李某放弃继续犯罪逃离现场,确实出于主观选择结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中止规定。所以,法院的判处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其实,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李某的不轨行为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这本身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在于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犯罪形态,既然你莫教授也认同犯人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又怎么会是“并无不当之处呢”?我个人认为这是个冤假错案,因为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法院的量刑极其不当!
    综上所述,李某实在是比窦娥还冤,假如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我有信心为他翻案!



1楼2009-04-15 22: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