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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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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成为各级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开始实施,该意见与《婚姻法》不一致的规定自动失效,如“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修改为2年,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在实践中,法院也是根据这个意见判定当事人是否已经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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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法院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间吵吵闹闹、打打骂骂、互不理睬、相互猜疑等情况都难以让法官相信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在离婚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的意见多为口头叙述,让法官难以决断。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主要以原告屡次请求离婚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无和好可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第一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离婚的,一般不予支持;再次起诉离婚的,对其请求支持的可能性增大,但不会像有些人认为的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离。
  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楼2018-04-24 12:2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