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主张车辆贬损损失赔偿,但负有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一般会按照保险公司或评估数额对车辆进行维修,一般都是旧件换新件,这时理解的贬值损失一般为在可能转让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损失,要求贬值损失并不合理,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也提到,“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但是,在该答复中也指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例如,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仍不能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应当予以进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基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使其损害得以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车辆贬损损失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及安全性能降低等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严重下降,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估报告对于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一个具体贬值数额。实践中,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故而评估报告不但是当事人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据以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参考依据。
虽然有的法院直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贬值损失额确定赔偿具体数额,但法官只是参考评估报告,其并不是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唯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当事人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亦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存在一定数额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仍有可能不支持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要求,比如,如果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刚刚购置且行驶里程较短的新车,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需要参考评估报告,也需要审查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尤其是要考虑经过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也是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的重要参考因素。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一般会按照保险公司或评估数额对车辆进行维修,一般都是旧件换新件,这时理解的贬值损失一般为在可能转让的情况下的不确定损失,要求贬值损失并不合理,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也提到,“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但是,在该答复中也指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例如,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经维修仍不能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应当予以进行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基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使其损害得以补偿。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车辆贬损损失赔偿,应当举证证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及安全性能降低等致使车辆使用价值严重下降,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估报告对于确定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鉴定才能确定一个具体贬值数额。实践中,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故而评估报告不但是当事人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据以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及其程度的参考依据。
虽然有的法院直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贬值损失额确定赔偿具体数额,但法官只是参考评估报告,其并不是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唯一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当事人申请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评估公司亦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存在一定数额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仍有可能不支持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要求,比如,如果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刚刚购置且行驶里程较短的新车,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确定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需要参考评估报告,也需要审查参考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尤其是要考虑经过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年限、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情况也是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