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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中发生人身意外损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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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体育界以及体育理论界,还没有对对抗性体育运动明确的制定出界线。这和竞技运动的相关概念比较的话,对抗性体育运动属于同一运动类型。对抗性体运动是指一些比较激烈的,会在运动中运动员发生身体上接触的竞技比赛,并不是竞技运动所包括的那些运动,像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和田径比赛中大多数项目,他们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得,具有一定的竞技性,双方也是激烈的对抗。由于这类体育活动不会使得双方的身体发生猛烈的碰撞或者接触,所以竞技运动和对抗性体育运动不是相同的概念。

  现在我们分析对抗性体育运动:第一,其参赛者基本为对立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在全场运动中至始至终处于对峙的地位。参赛者依靠自身体力和技能的优势打败对方。第二,对抗性体育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在比赛中存在的身体的接触和接触程度,它具有风险高的特点。比如拳击、相扑、足球、篮球等这些对抗性比相对较大的体育活动,比赛中运动双方将通过彼此之间的接触、碰撞而导致对抗的发生,无论是那方运动员来说会是一种高风险性的体育运动,会比其它运动更容易造成自身的伤害。

  在这里所说的伤害主要是指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包括训练和比赛中,别人造成的伤害行为,而不是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的自伤行为。对此,我们必须得先将自伤行为排除在外,还有前面我们所说的他伤行为并不将对本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包含在内。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这里的他伤行为也不包括同一方动员在比赛的场所内由于过失或者故意的原因而导致彼此之间的伤害行为。以上这种行为与其它一般性质的伤害行为区别不大,只要按照平常的处理方法解决就行。我们这里所指他伤行为是因为对抗性体育运动其运动剧烈本质而导致双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更具体的讲,由于对抗性体育运动是一种竞争激烈的、具有风险性高和近距离肢体碰撞的一种运动,所以会使运动双方造成人身伤害,这时就需要一定的法律去解决这类问题,给出一定的范围和针对法律,以解决这些人身伤害给运动员带来的损失,即在针对他伤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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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世辉律师执业已二十余年,专业办理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擅长处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25年的专职律师工作期间,培养了扎实的法律功底,造就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通过心理学、逻辑学等多思维视野分析解决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具有开拓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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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福建1楼2018-04-28 10:0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