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害名誉权
内容提要:本文以一个民法初学者的角度从民法中名誉权的概念出发,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作了界定,重点阐述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说明了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保护现状同时对侵害的预防提出一些建议,还涉及了法律对一些主体诉讼资格的限制。由于文中大量引用了前辈的观点,使得本文具有文献综述的性质。
关键词: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也呈激增态势。有某学者对从1983年我国第一起到1994年的180起“新闻官司”作的统计并得出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有122起的结果为证。
为什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官司会这么多呢?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后,公民该怎么办?是不是所有公民的名誉权都受法律一样的保护呢?本文试图通过简单的论述,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常识性的回答。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界定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 [1]这是理论界普遍认可的看法,但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王利明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2]郭明瑞先生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以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名誉)为客体的人格权。” [3]
虽然学者们对名誉权定义的具体表达不同,但结合其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
那么,“从民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侵犯名誉权是指散布虚假的信息,造成某个公民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降低。这里包含几层意思。一是信息有严格的范围,着重指有关道德评价方面,而不是一般的信息,因为道德、品质方面的评价是公民最容易受到伤害又最难以保护的部分,法律着重保护这方面的评价;二是着重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也就是公民的权利,因为一个组织不存在道德方面的评价问题;三是只要信息真实,就不构成侵权;还有一点重要的是,要构成严重侵害,才能说是侵犯了“名誉权”,而不是只说了一两句话。” [5]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在新闻中名誉权受损尤为突出,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6]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7]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时,首先要满足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由1)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组成。由于新闻报道活动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所产生的名誉侵权行有其特殊性;根据这些特点结合民事侵权行为违法构成的一般要件,可将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重新归纳为: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
此类行为方式分为三种: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新闻侮辱诽谤行为。新闻侮辱行为指新闻作品中使用了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行为。新闻诽谤行为指新闻作品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行为。而新闻侮辱诽谤行为自然是不但使用了侮辱性语言,而且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名誉受损的事实
新闻作品是否造成对受害人的名誉侵害,是以其社会评价是否受损来衡量的,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名誉受损事实是指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害。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