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联系电话:95338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由于被告丢失快件造成的经济损失1495元人民币。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由:运输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通过被告官方网站(www.sf-express.com,此网站宣称“顺丰是最值得信赖的选择”、“确保安全无误的送达”)下单将价值1495元的头盔投递到“XX省XX市XX号,收件人XXX,电话XXX”,下单时原告选择运费由收件人承担,并且没有选择保价。被告方快递员XXX(电话:XXX)上门收件时原告不在,被告方快递员告知原告妻子运费价格为93元,同时询问快递价值并建议保价,原告妻子表示头盔价值“1000多元”,被告方快递员说那保价费就2元,原告妻子觉得保价费用不高,而且费用也不是自己承担所以就答应了。因原告一开始在被告官方网站上下单时并没有保价,被告方快递员取走头盔后留下的快递单号作废,之后被告方快递员电话告知原告妻子新的快递单号为“XXX”。9月11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快递丢失,并告知保价费2元只能赔偿1000元人民币,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必须原价赔偿”。之后一直到9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又进行三次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方在接收快递时存在明显过失,关于保价的选择并不是原告自己在被告官方网站上选择的结果,而是被告方快递员根据与原告妻子口头沟通的结果代替原告作出的选择,如果被告方快递员在取件时能够说明保价和保价费的具体情况,或者让原告自己在被告官方网站上重新下单并选择保价,那么必然不会出现“原告误认为1000多的物品只要保价2元就可以”的情况。另外,在快递费已经高达93元,而且费用还不是由原告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妻子根本没有理由为价值1495元的物品保价1000元(保价费仅相差6元)。综上所诉,原告认为被告: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原告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获得赔偿的权利。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义务”。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虚假宣传。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条,没有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4.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及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证据及证据来源:来自被告官方网站的快递订单信息截图,来自被告官方网站的宣传信息,来自淘宝网的丢失物品(头盔)交易信息截图。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