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公司是由不同的“合成元素”组成的,有的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业构成,有的由若干集体所有制企业构成,还有的则由全民、集体、乡镇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交叉构成。因而对联营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就不能一概而论。
联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来自各成员企业的投资,投资就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从投资的一方转移到投资的另一方,这样,投资的财产就独立于投资者而为联营公司所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因此,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并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由若干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也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问题在于如果联营公司的财产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又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和乡镇企业出资,这要判断联营公司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就有一定的复杂性。
实践中,新的经济实体的所有权问题已经被明确地提出来了,在理论上也成为一个争执点。一方面,公司的财产由若干成员企业共同享有,而联营公司本身对其财产则不能享有所有权,难以充分自由地支配其财产,这不符合联营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是由不同所有制企业出资组成的,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分为若干部分,某部分有所有权,某部分有经营权,在使用时就要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如此认定联营公司的财产权,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难题。经济学界把经济联合中以联合投资、统一核算、自负盈亏、按资分利为特点的实体性的经济联合称为“联合济”。联合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交叉结合,其内涵和外延都与“全民”和“集体”不同,是一种“联合所有制”。就联营公司来说,“联合所有制”也即是公司代表各联合企业,对投资的财产享有独占的权利。因此,
在法律上,联营公司的财产就表现为‘法人所有权”。
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联营公司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的财产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独立承扭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成为具有自主性和内在动力的能动组织,排除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为间接控制为主,最终从根本上摆脱国家作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的负担,从而实现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联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生广,活跃了市场,丰富和满足了多层次的社会需要,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国家的财力,发展了地方经济,对公有制经济发挥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当然,在现在社会经济的形式下,我们不能忽视联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而应该从出现问题中寻找更合适的发展方向。
来源:http://www.faweishi.com/法卫士
联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来自各成员企业的投资,投资就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从投资的一方转移到投资的另一方,这样,投资的财产就独立于投资者而为联营公司所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因此,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并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经营权。由若干集体所有制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其财产权性质也没发生变化,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问题在于如果联营公司的财产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又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和乡镇企业出资,这要判断联营公司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就有一定的复杂性。
实践中,新的经济实体的所有权问题已经被明确地提出来了,在理论上也成为一个争执点。一方面,公司的财产由若干成员企业共同享有,而联营公司本身对其财产则不能享有所有权,难以充分自由地支配其财产,这不符合联营的初衷;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是由不同所有制企业出资组成的,势必造成公司财产分为若干部分,某部分有所有权,某部分有经营权,在使用时就要有明显的界限。因此,如此认定联营公司的财产权,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难题。经济学界把经济联合中以联合投资、统一核算、自负盈亏、按资分利为特点的实体性的经济联合称为“联合济”。联合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交叉结合,其内涵和外延都与“全民”和“集体”不同,是一种“联合所有制”。就联营公司来说,“联合所有制”也即是公司代表各联合企业,对投资的财产享有独占的权利。因此,
在法律上,联营公司的财产就表现为‘法人所有权”。
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联营公司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的财产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真正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独立承扭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成为具有自主性和内在动力的能动组织,排除一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赋予联营公司法人所有权,也有利于使国家对企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控制为主转为间接控制为主,最终从根本上摆脱国家作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的负担,从而实现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联营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生广,活跃了市场,丰富和满足了多层次的社会需要,扩大了就业,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国家的财力,发展了地方经济,对公有制经济发挥了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作用。当然,在现在社会经济的形式下,我们不能忽视联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而应该从出现问题中寻找更合适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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