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制度的产物。在北京地区,根据管理部门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直管公房租赁,一般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分屋并签署公房承租合同。自管公房租赁,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分配并签订公房承租合同。按照现行司法意见,法院可以受理直管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件,因缺少相应指导意见,基本上不审理自管公房承租权纠纷案件。
本文中,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夏广域律师主要对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问题进行分析及探讨。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根据该规定,有权继续承租者不仅应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同时还需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一条件。
目前,北京直管公房租赁适用的1998年1月1日版《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条款不仅贯彻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精神,还针对“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规定了“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这一条件。作为公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在两个以上具备继续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家庭成员中确定继续承租人的原则,也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作出了必要的补充。
直管公房租赁,一般由承租人提出申请,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分屋并签署公房承租合同。自管公房租赁,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分配并签订公房承租合同。按照现行司法意见,法院可以受理直管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件,因缺少相应指导意见,基本上不审理自管公房承租权纠纷案件。
本文中,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夏广域律师主要对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问题进行分析及探讨。
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根据该规定,有权继续承租者不仅应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同时还需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一条件。
目前,北京直管公房租赁适用的1998年1月1日版《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该条款不仅贯彻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精神,还针对“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规定了“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这一条件。作为公房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在两个以上具备继续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家庭成员中确定继续承租人的原则,也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执行,作出了必要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