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说白了,法院那边,就是一个说法“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但我们看看13年到现在,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发生了很多,最出名的,我记得是一则为母弑凶案。
其中有一条关于人身安全的问题,对方是否会给予被告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
暂且不说目击证人禁止入庭这种让人无法接受的处理。
就说两个一米八几的大汉,还有电棍,会完全背对着犯人,并且让人拿上武器,这合理么?
一般到那种地方,别说武器,就说你钥匙手机,你都先拿开收好啦。
其次,对于一个长期欺负周围小贩的群体,他们本身的存在,就是对于小贩们的一种心理压迫,更别说带过去压进房间,更是让平时便变得极其脆弱的神经直接崩溃了。更别说是3个人(后来一个人上厕所了)。
按照某副局长的说法,怎么不见夏某在街上就报复呢?而且他以为是在看电影么,会两个人同时被偷袭,然后马上死亡的么,按照伤口位置来说,这可不是一分钟两分钟打斗的事情了。完全会引来周围的人来脱开,但实际上并没有,那就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对可能夏某用刑时故意避开,当他们听到声音的时候以为是夏某,结果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已经晚了。
同时夏某并未逃跑,也说明了不是蓄意未知。
那么对于一个在精神、在肉体上都收到严重威胁的人(要知道,不是用枪指着脑袋,用刀架着脖子才叫威胁),怎么可能说“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回过头来,看看辱母事件和此事,区别就在于是城管?还是讨债的人了。
所以,有时候当时的法律,可能判的是民众输了,但经过事件的推移,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我们再回头看看,谁才是正义的一方。可惜的是,罪不该死之人,已逝去了。
但我们看看13年到现在,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发生了很多,最出名的,我记得是一则为母弑凶案。
其中有一条关于人身安全的问题,对方是否会给予被告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
暂且不说目击证人禁止入庭这种让人无法接受的处理。
就说两个一米八几的大汉,还有电棍,会完全背对着犯人,并且让人拿上武器,这合理么?
一般到那种地方,别说武器,就说你钥匙手机,你都先拿开收好啦。
其次,对于一个长期欺负周围小贩的群体,他们本身的存在,就是对于小贩们的一种心理压迫,更别说带过去压进房间,更是让平时便变得极其脆弱的神经直接崩溃了。更别说是3个人(后来一个人上厕所了)。
按照某副局长的说法,怎么不见夏某在街上就报复呢?而且他以为是在看电影么,会两个人同时被偷袭,然后马上死亡的么,按照伤口位置来说,这可不是一分钟两分钟打斗的事情了。完全会引来周围的人来脱开,但实际上并没有,那就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对可能夏某用刑时故意避开,当他们听到声音的时候以为是夏某,结果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已经晚了。
同时夏某并未逃跑,也说明了不是蓄意未知。
那么对于一个在精神、在肉体上都收到严重威胁的人(要知道,不是用枪指着脑袋,用刀架着脖子才叫威胁),怎么可能说“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回过头来,看看辱母事件和此事,区别就在于是城管?还是讨债的人了。
所以,有时候当时的法律,可能判的是民众输了,但经过事件的推移,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我们再回头看看,谁才是正义的一方。可惜的是,罪不该死之人,已逝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