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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法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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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本法第182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条规定了大股东持股义务。
  1?了解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报告义务(第41条)。
  2?重点掌握第42条的几层意思:
  (1)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法买卖的期间及后果:公司享有归入权(第1款)。
  (2)证券包销商的例外规定(第1款)。
  (3)公司董事会在归入权上的义务和股东的权利(第1款、第2款)。
  (4)董事会的连带赔偿责任(第3款)。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52、157~158、161~162条。
  【意思分解】
  本法第51、55、56条陈述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暂停、终止上市情形,其法理非常类似于《公司法》第152、157、158条关于公司股
来源:http://www.faweishi.com/fg_html/201806/2018062511320396424.htm法卫士


1楼2018-07-02 19: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