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保护令(第11章)
「破产保护令」属「破产法」中第十一条,根据规定有关公司虽已申请破产,但仍可经营运作或进行重组集资以改善财政困境,但期间所有重大商业决定必须通过破产法庭的批准。
申请保护令后,司法部其下的破产部门将委任一个或以上的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和股东与公司研讨方案,透过重组纾缓债务。方案需由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所接钠,不过,如果有关人士反对方案,法庭却认为方法可行且对他们公平,法庭仍可批准进行。
「破产保护令」适用於企业破产及重组,由於过程复杂、费用高昂,申请个人破产时很少用上,法令允许有关公司重组继续经营:其股票和债券还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大多数上市公司会申请受破产法第十一条保护:而不会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申请破产:因「破产法」第七条禁止申请公司继续运作,需完全停业,信托人会对公司进行清盘:变卖其资产以偿还债务。
「破产保护令」属「破产法」中第十一条,根据规定有关公司虽已申请破产,但仍可经营运作或进行重组集资以改善财政困境,但期间所有重大商业决定必须通过破产法庭的批准。
申请保护令后,司法部其下的破产部门将委任一个或以上的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和股东与公司研讨方案,透过重组纾缓债务。方案需由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所接钠,不过,如果有关人士反对方案,法庭却认为方法可行且对他们公平,法庭仍可批准进行。
「破产保护令」适用於企业破产及重组,由於过程复杂、费用高昂,申请个人破产时很少用上,法令允许有关公司重组继续经营:其股票和债券还可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大多数上市公司会申请受破产法第十一条保护:而不会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申请破产:因「破产法」第七条禁止申请公司继续运作,需完全停业,信托人会对公司进行清盘:变卖其资产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