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建筑施工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攻城兵设备出租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建筑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攻城兵设备出租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筑施工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施工建设吊车、叉车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攻城兵设备出租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筑施工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设备出租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吊车、叉车出租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施工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建筑施工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建筑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建筑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攻城兵设备出租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建筑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攻城兵设备出租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筑施工建设工程?
《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施工建设吊车、叉车工程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攻城兵设备出租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筑施工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设备出租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吊车、叉车出租劳务分包。
5、如何认定建筑施工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建筑施工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建筑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建筑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