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盲人牛未都收藏了一个宝贝,不少商人出高价收购,均被牛未都拒绝。牛未都固执地认为,明珠不能暗投,这样的宝贝只有像韩寒那样有文化的人才配拥有。煤老板钟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谎称自己是韩寒,以500万元的价格与牛未都订立了买卖该宝贝的合同。
原题的参考答案是想告诉我们冒名行为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案例里的买卖合同因冒名行为而订立,且牛未都注重被冒名之人的特征。买卖合同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被冒名者”韩寒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若“被冒名者”韩寒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且善意相对人牛未都有权选择请求钟某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债务或者请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是我的观点是这样的:盲人牛未都订立该买卖合同的主要动机,是想让“明珠得以暗投”,给自己的宝贝寻找一个有文化的“主人”,而不是为了出售宝贝来牟利。然而,按照原参考答案里的分析,无论合同最后是否被追认,结果就是买卖行为最后都将成立或者牛未都得到钟某的违约赔偿,这两个结果都与牛未都订立买卖合同的初衷相悖,这不是违背了公平原则了吗?以我的观点来看,应该是钟某以“冒名韩寒”来骗取牛未都的信任,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属于欺诈行为,买卖合同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只有撤销合同才符合牛未都订立合同的动机。
想问下前辈们,是我对可撤销合同有什么误解,还是题目本身不够严谨?最近法考备考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惑,恳请前辈能帮我解答一下,感激不尽!!
原题的参考答案是想告诉我们冒名行为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案例里的买卖合同因冒名行为而订立,且牛未都注重被冒名之人的特征。买卖合同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被冒名者”韩寒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若“被冒名者”韩寒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且善意相对人牛未都有权选择请求钟某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债务或者请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是我的观点是这样的:盲人牛未都订立该买卖合同的主要动机,是想让“明珠得以暗投”,给自己的宝贝寻找一个有文化的“主人”,而不是为了出售宝贝来牟利。然而,按照原参考答案里的分析,无论合同最后是否被追认,结果就是买卖行为最后都将成立或者牛未都得到钟某的违约赔偿,这两个结果都与牛未都订立买卖合同的初衷相悖,这不是违背了公平原则了吗?以我的观点来看,应该是钟某以“冒名韩寒”来骗取牛未都的信任,故意告知虚假事实,属于欺诈行为,买卖合同应该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只有撤销合同才符合牛未都订立合同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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