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胜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作出收回土地的处理意见,但未明确指出根据该法律的哪一条款,我通篇阅读了土地承包法,该法中并没有这一条。
2、德胜镇人民政府依据《绥化地区延长土地承包期办法(试行)》(绥地办发(1997)21号)文件,收回我家土地。第一,我怀疑此文件的真实性。第二,即便此文件属实,此文件收回土地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与第41条严重违背。且土地承包法为2003年开始施行,镇政府的处理,是应以200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为依据,还是以绥化地方政府1997年的试行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