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大家帮助,具体案件如下
关于再次请求赫章县人民法院支付给申请人已执行款项130万及继续执行剩余利息的申请
一、相关材料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时间内容摘要其他
1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527民初642号
暂为96万元利息2016年8月2日 由被告唐洁,被告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周光云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向原告周光云支付从2014年5月26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减半收取0.78万元,由被告唐洁,被告欣安药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诉
2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5民终3083号2016年12月29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9日
3赫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0527执161-1号2017年4月10日 提取被执行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在赫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款收入100万元及利息。
4赫章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黔161号2017年4月10日 提取被执行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即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在你局(赫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款1600000.00元。2017年4月21日
赫章县人民法院提到药款130万元
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申1167号2017年11月18日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6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5民再17号2018年5月21日 一、驳回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二、维持贵州省人民法院(2016)黔0527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三、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5民终3083号民事判决。
7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破5号之一2018年5月28日 指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为13个企业管理人(因读不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裁定书,故推定为此含义)。
8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0民破5号之一2018年5月28日 裁定被申请人等13家企业合并重整。
9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请中止对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执行措施的函(2018)川10民破5号之三2018年6月4日 特商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欣安药材有限公司130万款项的执行,并建议将130万元交付给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据上列表所述内容自然知道下列理由
1.被申请人唐洁、被申请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周光云履行还款义务,到2018年5月25日止。应偿还申请人本金100万元,利息96万元,合计196万元及此后利息。
2.于2017年4月21日,赫章县法院就应当将已提取的被申请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的13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周光云;并继续执行申请人财产,以偿还申请人剩余利息,并应加收迟延履行金。
3.经申请人多次向赫章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已执行款130万元,法院均不予支持。在此期间,虽然被申请人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可是法院不但未继续执行,而且硬不支付已提取的130万元款项。
4.到了2017年11月18日,距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时间长达一年少11天,贵州省高院突然裁定再审本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时间是6个月内,裁定再审的时间是3个月内,满算最长已是9个月内,可是贵州省高院的裁定是在9个月外12个月内。
5.又到了2018年5月21日,再审判决作出,维持原一、二审判决,此时,申请人应当领取已执行的130万元了,可是经申请人百般请求,赫章县法院还是不予支付。
6.好了,到了2018年6月7日,申请人又去赫章县法院要求领取已执行的130万元时,赫章县法院向申请人提供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律文书复印件,此文件的内容让申请人十分惊诧,被申请人已于再审判决作出后的第七日即2018年5月28日申请破产了。建议把申请人经多次请求法院支付的130万元款项作为债务交付给了管理人。
7.到此,申请人似乎明白了,原来法院所有的拖延、推诿绝不支付申请人130万元款项,拖延裁定再审,均是为了等待被申请人破产。
关于再次请求赫章县人民法院支付给申请人已执行款项130万及继续执行剩余利息的申请
一、相关材料一览表
序号材料名称时间内容摘要其他
1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527民初642号
暂为96万元利息2016年8月2日 由被告唐洁,被告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周光云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向原告周光云支付从2014年5月26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万元,减半收取0.78万元,由被告唐洁,被告欣安药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诉
2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5民终3083号2016年12月29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9日
3赫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0527执161-1号2017年4月10日 提取被执行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在赫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款收入100万元及利息。
4赫章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黔161号2017年4月10日 提取被执行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即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在你局(赫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药款1600000.00元。2017年4月21日
赫章县人民法院提到药款130万元
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黔民申1167号2017年11月18日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6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5民再17号2018年5月21日 一、驳回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
二、维持贵州省人民法院(2016)黔0527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三、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5民终3083号民事判决。
7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民破5号之一2018年5月28日 指定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为13个企业管理人(因读不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裁定书,故推定为此含义)。
8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0民破5号之一2018年5月28日 裁定被申请人等13家企业合并重整。
9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商请中止对贵州乌蒙山欣安医药有限公司执行措施的函(2018)川10民破5号之三2018年6月4日 特商请贵院对被申请人欣安药材有限公司130万款项的执行,并建议将130万元交付给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据上列表所述内容自然知道下列理由
1.被申请人唐洁、被申请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周光云履行还款义务,到2018年5月25日止。应偿还申请人本金100万元,利息96万元,合计196万元及此后利息。
2.于2017年4月21日,赫章县法院就应当将已提取的被申请人赫章县欣安药材有限公司的13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周光云;并继续执行申请人财产,以偿还申请人剩余利息,并应加收迟延履行金。
3.经申请人多次向赫章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已执行款130万元,法院均不予支持。在此期间,虽然被申请人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可是法院不但未继续执行,而且硬不支付已提取的130万元款项。
4.到了2017年11月18日,距离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时间长达一年少11天,贵州省高院突然裁定再审本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时间是6个月内,裁定再审的时间是3个月内,满算最长已是9个月内,可是贵州省高院的裁定是在9个月外12个月内。
5.又到了2018年5月21日,再审判决作出,维持原一、二审判决,此时,申请人应当领取已执行的130万元了,可是经申请人百般请求,赫章县法院还是不予支付。
6.好了,到了2018年6月7日,申请人又去赫章县法院要求领取已执行的130万元时,赫章县法院向申请人提供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律文书复印件,此文件的内容让申请人十分惊诧,被申请人已于再审判决作出后的第七日即2018年5月28日申请破产了。建议把申请人经多次请求法院支付的130万元款项作为债务交付给了管理人。
7.到此,申请人似乎明白了,原来法院所有的拖延、推诿绝不支付申请人130万元款项,拖延裁定再审,均是为了等待被申请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