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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违规处理保障性住房的两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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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仕菊,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5524,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小区13号楼,邮编:224100。
我向国家、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实名投诉举报大丰住建局以及大丰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等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的事实,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及时纠错,及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处置结果告知我。否则,我就只能求助全国各大媒体网站,将我投诉举报全部过程公开曝光。
我的丈夫有一个同事也是好朋友,名叫盛某。2018年1月,住建局保障办要求盛某户退出德惠花园8号楼508室公租房,因为住建局保障办已经查到,盛某以其儿子的名义在大丰区丰和名都小区购置了商品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盛某户已经不能再享受公租房了,应当退出公租房了。但是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利用手中的权利,两次教盛某写申请以图保住公租房,盛某也就两次请我丈夫帮忙写申请,恰好被我看到,我将申请书内容拍照留存。
盛某一家三口多年以来始终与其母亲共同居住,盛某一家三口从未在其公租房居住,所以我丈夫帮其所写申请“我们全家无处居住”等内容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但是沙春生就是以这样一份并不属实的申请和并不正当的理由,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最后加了盛某户一些房租,说是按照市场租金缴交房租,妄图以此来为盛某避规国家政策,沙春生此举已经存在违反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事实,我请求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沙春生的责任。
早在2018年1月8日,我和丈夫即已经向住建局保障办沙春生反映,缫丝厂廉租房608室季建忠户,不仅在其门口楼道搭建违法建设,并且季建忠户还在新东苑小区30号楼601室分配得到了经济适用房,根据《大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季建忠户早就应当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了,季建忠户早就应当退出廉租房了。但是无论是住建局还是住建局保障办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不闻不问,至今没有对我们的反映情况进行处理进行反馈。难道季建忠户也像盛某户一样,住建局或者住建局保障办都是以他们两户不属实的申请和不正当的理由,加了他们两户一些房租,让他们两户以市场租金缴交房租避规国家政策至今吗?这些违反国家政策的错误行为,不但应当及时彻底予以纠正,同时有关人员应该受到责任追究!!
大丰区住建局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大丰区住建局保障办被大丰区住建局授权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但是无论是从盛某户还是从季建忠户,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看到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大丰并没有得到有序落实。只要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做错事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追究处分,我就誓死斗争到底,党是人民的党,党员干部为了维持党的尊严,我们人民群众就要冲在前头“抛头颅洒热血”,坚决维持我党的尊严与荣誉!!


IP属地:江苏1楼2018-08-16 21:28回复
    你反映盛峰、季建忠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一事,我局对此事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就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经盛峰本人申请,其妻张树云、儿子盛文杰为共同申请人,经区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大中镇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审批公示,于2016年7月11日通过抽签确定,盛峰户分配到大丰区德惠花园8#508公共租赁住房一套。我局在2017年下半年动态调查中通过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信息发现,盛峰于2017年12月25日在我区丰和名都购得14#903住宅一套,该套商品房为期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针对调查了解的信息,我局联系了盛峰,考虑到该户商品房为期房,当时住房仍然困难,根据《大丰市保障性住房退出实施意见》(大建【2014】111号)第四条第二小条之规定,盛峰于2018年1月18日向我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区振城建设有限公司以补交市场租金的方式进行了短期租赁。待盛峰丰和名都商品房交付入住后,我局将督促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二、季建忠为城区金丰南路东侧二期地块被拆迁人,拆迁前在家主要从事米面油门店经营维持生计。在拆迁补偿商谈过程中,其补偿期望值与补偿标准差距较大,原大丰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批复同意对该户房屋实施行政强拆,同年7月12日,政府责成规划建设局、大中镇、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对该户实施行政强拆,因强拆前该户物品很多,加之家庭人口较多等客观因素,另据原大中镇红花村反映,拆迁前季建忠父母一直与季建忠共同居住,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季建忠父亲季洪芳、母亲郁树芳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行政强拆前,拆迁人原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实施单位原大丰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向季建忠户送达了强拆周转房房源通知(周转房房源位于缫丝厂廉租房608室),并由大中镇社区工作人员朱德荣见证。强拆时,季建忠户家中物品由拆迁人原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落实拆迁公司负责搬运。2014年至今,缫丝厂608室强拆周转房房租一直由季建忠父亲季洪芳缴纳。季建忠于2012年向我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妻韦玉霞,儿子季伟为共同申请人,经区住建、民政、人社、公安、大中镇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并审批公示无异议,于2013年1月通过抽签确定购得新东苑30#601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季建忠户申购的新东苑30幢601室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按照分配的流程和政策规定分配的缫丝厂南侧608室是拆迁人原大丰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原大丰市房管局协调并安排给季建忠户(季洪芳)用于强拆周转的,按照拆迁规定,强拆周转房待该户拆迁补偿安置结束后,由拆迁人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拆迁实施单位(区拆迁事务所)负责收回,交还廉租房管理单位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反馈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3-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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