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不巧收到郑州佛南街与明理路知识产权法庭传票具体内容2018年3月30日,河南万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李涛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员撑贵鹏的监督下来到被告门头标示为“”正弘烟酒“”的商铺,李涛在该商铺内购买了标记显示为“”海之蓝“”字样的白酒一盒{生产日期:20170508,生产批号252942a3},微信支付人民币135,李涛对上述商铺门头进行了拍照。公证员与公正人员程贵鹏对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予以现场监督,2018年4月9日,原告工作人员许卫在公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经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内盒生产日期批号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