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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登记逾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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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此次修订对公司的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大体上从事前限制转移为事后监督,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即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彼时起,新注册成立的公司无需再对实缴资本进行登记公示,仅由章程对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规定,而不再受到工商登记的限制。该项制度设计为市场主体的准入提供了大的便利,但并不代表政府在市场主体的管理方面放弃了监管,而相反,仅仅是打开了权力的不同配置局面,是对不同方式的监管路径的尝试。其中,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以配合新的资本等制度完成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而在放开了准入的体制下,监管的重点便集中于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管措施,事后监管在《管理条例》中又主要体现为对未按照本条例进行登记而实施一定商事行为的情形以及未按照本条例按时进行登而实施一定商事行为的情形。事实上,第二种情形可视为是第一种情形下的特殊情况,即未满足、违反本条例关于时间限制的规定。本文重点讨论第二种情形。
  一、工商登记的制度目的
  通过对商事登记的范围及其标准进行详细的讨论, 施天涛在《构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中对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进行了分离,并主张主体登记仅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变动登记服务,排除政府干预,而营业登记则赋予工商机关通过信息披露对商事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管的功能。事实上,这种主张正体现了商事登记在市场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即监管。由于监管需要有控制的行为,所以对商事主体进行登记实为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前奏,而可以看出施天涛的主张实为修订后《公司法》的的思路,即放宽准入,促进市场主体竞争,但加强事后监督,保证市场秩序与交易安全。张茅在《深化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中更是认同了这种主张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作用。而佐藤孝弘更是从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公法的根本目的看,认为工商登记制度的核心价值应是微观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并重。
  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看出,也不外乎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并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法规解读
  如前所述,2014年,我国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制度因《公司法》的修订,产生了连锁反应,都相继进行了修改,本部分体现了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公司工商登记的具体规定,并将重点突出《管理条例》对变更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登记事项及对逾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进行梳理。
  (一)法律依据
  《管理条例》第一条便开宗明义,表明依据《公司法》,制定本条例。因此,可以理解,工商登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配合对《公司法》中的主体进行市场活动。
  (二)对象及类型
  《管理条例》第二条将登记的对象及类型限定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
  (三)主体
  《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而按照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注册地、投资人等的特殊情形,区分为国家总局与地方各局。
  (四)登记事项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中股东的登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所体现,而且按照规定,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不再是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事项,而取决于企业自行决定。
  (五)设立证明
  按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变更登记
  按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七)变更具体流程
  按照《管理条例》: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6、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7、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8、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八)变更证明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九)逾期登记的法律后果
  《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http://www.faweishi.com/fg_html/201808/2018081710572021233.htm 法卫士


1楼2018-08-20 10: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