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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谈"非医保"到底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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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用药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具体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商品;
而下列药品则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省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制定颁布,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在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15%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的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1楼2018-08-20 16:05回复
    二、保险有关规定
    1、交强险:
    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2楼2018-08-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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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帮我评估一个交通事故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7-0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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