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少女101 ”解约风波事件回顾
由腾讯制作的养成类偶像选秀节目《创造101》已于6月底结束,经过女团创始人投票,排名前11名的选手组成“火箭少女101”正式出道。按照节目的初始计划,她们将以女团行使限定活动两年。
2018年8月9日,乐华娱乐与麦锐娱乐发表联合声明,声称在与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公司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因超负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经受精神压力与身体损伤,张紫宁因参加密集训练无法及时就医。乐华娱乐与周天公司在合作初始已经达成两团并行的共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与周天公司的协商过程中,希望艺人孟美岐、吴宣仪能兼顾原属组合“宇宙少女”的行程,遭到了周天娱乐的拒绝。乐华娱乐与麦锐娱乐已于2018年8月7日致函周天公司提前终止合作。
随后,腾讯做出回应,主张乐华娱乐、麦锐娱乐联合声明中提出的“全然不顾艺人身心健康”、“独断专行的处事方式”不符合事实,且缺少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周天娱乐要求乐华娱乐、麦锐娱乐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周天公司享有对三名艺人的独家经纪权,行业合作伙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三名艺人展开合作。
2018年8月14日,退团风波后,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分别在微博发声。周天公司发布声明,再次强调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及三名艺人提出的解约要求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公司享有包括三名艺人在内的“火箭少女101”团体全部11名成员两年的独家、全权代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安排演艺事业工作和活动的权力,任何企业、个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三名艺人进行演艺活动合作均属于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乐华娱乐随后发表声明,主张吴宣仪、孟美岐为乐华娱乐旗下全职艺人,乐华娱乐拥有两名艺人在中国的独家、全权安排演艺事业的工作和活动的权力,周天公司发表的声明缺少法律与合同依据,周天公司若未经乐华娱乐同意而擅自接下吴宣仪、孟美岐相关行程属于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后,周天公司再次发表声明,称与乐华娱乐、麦锐娱乐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已对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及三名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法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周天公司、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发表联合声明,表示经过各方努力沟通已经化解分歧,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三人回归火箭少女101,并将共同遵守已经签订的合约。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目前周天公司与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先后发表的几份声明,双方均主张享有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乐华娱乐、麦锐娱乐主张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周天公司所否认。由于双方均未将合同条款予以公示,对于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独家经纪权、一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我们无法进一步获知,若要认定具体事实,还需等待司法裁判的结果。要合理看待这一事件,我们需要初步了解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从而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是指艺人和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就代理、委托演艺事务而订立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并未将演艺经纪合同单独作为一类加以界定。演艺经纪合同主要包括歌手演艺经纪合同、影视演员演艺经纪合同,以及模特经纪合同。我国演艺圈的艺人通常会与某一家演艺经纪公司签订所谓的“全约”,将其演艺工作范围内的一切事物均委托其独家全权排他代理的演艺经纪合同。通常而言,艺人与某一家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全约”至少包括三部分内容——唱片约、词曲约、影视经纪约。唱片约,主要规定录制唱片的数量及时间,唱片的推广宣传等事宜;词曲约,一般是演艺经纪公司与创作歌手签订的,就歌曲的词曲版权归属及其许可使用进行约定,由演艺经纪公司对歌曲创作的歌曲的词曲版权就行全权代理;影视经纪约,主要规定演艺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全权代理与处理。
演艺经纪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在法律实务中,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存在着颇多争议,主要的观点包括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行纪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事实上,演艺经纪合同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并不能归入单一的合同类型中,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往往兼有着委托、居间、行纪等多种性质,是混合型的合同。因此,封跃平律师建议大家,在面对具体的法律纠纷时,不能当然地认为艺人或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应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尽可能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演艺经纪合同的常见问题
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将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出于各种原因,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纠纷,使得双方失去信任的基础。那么,演艺经纪合同中有哪些可能遇到的常见的法律纠纷呢?封跃平律师在此为大家解答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艺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艺人的发展时间是宝贵的,如果经纪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不积极为艺人接洽演艺活动,将会使得艺人错过发展良机。实践中,艺人常因演艺经纪公司履行义务不适当而失去信任,希望单方面解除合同,而经纪公司一般会否认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求艺人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金,双方因而产生纠纷。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仅将演艺经纪合同理解为单一的委托合同,即艺人委托经纪公司代理演艺事务,那么艺人或经纪公司都可以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事实上,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内容复杂,如果完全理解为委托合同,允许合同双方随时解除合同,将会造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滥用。在艺人成名之前,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与经纪公司处于对等的地位。经纪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培养艺人,在艺人获得大量关注之后,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经纪公司已投入的成本将无法收回,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如果允许艺人随意解除合同,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是显示公平的。因此,对于演艺经纪合同,艺人的单方解除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仅限于因不可归责于艺人一方的原因,而使得演艺经纪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失去意义,双方缔约的信任基础丧失,才能认可艺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在实践中,由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复杂性,还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分析。
解约声明
什么是独家经纪权?
演艺经纪公司对艺人进行的商业运作有着一定的风险性,同行之间竞争激烈。如果经纪公司投入培训和宣传的艺人,同时从事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纪公司的投入与收益将难以匹配,对经纪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经纪公司一般会在合约中约定经纪公司享有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艺人不得私自从事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独家经纪权是竞业禁止制度的一种体现,经纪公司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旨在排除其他任意第三人与艺人签订经纪合同的权利。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敬业行为的义务。竞业禁止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竞业禁止,例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一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例如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独家经纪权也非一成不变。随着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的兴起,从韩国偶像团体选拔节目《Produce101》,到爱奇艺的《偶像练习生》,限定组合开始崛起,经纪公司过去强调的独家经纪权开始有了新的变化。在《Produce101》中,来自韩国不同经纪公司的101名练习生同台竞技,经观众投票最终产生11名成员组成限定组合出道。与其他选秀节目不同,节目中几乎所有选手都带着原经纪公司的合约,而不是由节目主办方完全掌握选手的经纪合约。因此,节目从第一季开始采用了艺人经纪合约共享的模式,由节目平台和原经纪公司共享合约。以《Produce101》第二季组成的限度组合WANNA·ONE为例,WANNA·ONE活动期间收益的25%归经纪公司YMC所有,25%归运营Mnet的CJ E&M公司所有,剩余的50%分配给组合内的11名成员与各自的原经纪公司。在限定偶像组合中,独家经纪权开始有了新的变化。火箭少女101解约风波已暂时告一段落,而演艺经纪合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时刻关注的,在缔约与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规避这些问题,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
由腾讯制作的养成类偶像选秀节目《创造101》已于6月底结束,经过女团创始人投票,排名前11名的选手组成“火箭少女101”正式出道。按照节目的初始计划,她们将以女团行使限定活动两年。
2018年8月9日,乐华娱乐与麦锐娱乐发表联合声明,声称在与海南周天娱乐有限公司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公司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因超负荷的不合理工作安排,经受精神压力与身体损伤,张紫宁因参加密集训练无法及时就医。乐华娱乐与周天公司在合作初始已经达成两团并行的共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与周天公司的协商过程中,希望艺人孟美岐、吴宣仪能兼顾原属组合“宇宙少女”的行程,遭到了周天娱乐的拒绝。乐华娱乐与麦锐娱乐已于2018年8月7日致函周天公司提前终止合作。
随后,腾讯做出回应,主张乐华娱乐、麦锐娱乐联合声明中提出的“全然不顾艺人身心健康”、“独断专行的处事方式”不符合事实,且缺少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周天娱乐要求乐华娱乐、麦锐娱乐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周天公司享有对三名艺人的独家经纪权,行业合作伙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三名艺人展开合作。
2018年8月14日,退团风波后,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分别在微博发声。周天公司发布声明,再次强调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及三名艺人提出的解约要求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公司享有包括三名艺人在内的“火箭少女101”团体全部11名成员两年的独家、全权代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安排演艺事业工作和活动的权力,任何企业、个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三名艺人进行演艺活动合作均属于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乐华娱乐随后发表声明,主张吴宣仪、孟美岐为乐华娱乐旗下全职艺人,乐华娱乐拥有两名艺人在中国的独家、全权安排演艺事业的工作和活动的权力,周天公司发表的声明缺少法律与合同依据,周天公司若未经乐华娱乐同意而擅自接下吴宣仪、孟美岐相关行程属于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后,周天公司再次发表声明,称与乐华娱乐、麦锐娱乐未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已对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及三名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的严重违约行为依法提起诉讼。2018年8月16日,周天公司、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发表联合声明,表示经过各方努力沟通已经化解分歧,艺人孟美岐、吴宣仪、张紫宁三人回归火箭少女101,并将共同遵守已经签订的合约。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目前周天公司与乐华娱乐、麦锐娱乐先后发表的几份声明,双方均主张享有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乐华娱乐、麦锐娱乐主张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周天公司所否认。由于双方均未将合同条款予以公示,对于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独家经纪权、一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我们无法进一步获知,若要认定具体事实,还需等待司法裁判的结果。要合理看待这一事件,我们需要初步了解演艺经纪合约的性质,从而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一般是指艺人和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就代理、委托演艺事务而订立的协议,我国《合同法》并未将演艺经纪合同单独作为一类加以界定。演艺经纪合同主要包括歌手演艺经纪合同、影视演员演艺经纪合同,以及模特经纪合同。我国演艺圈的艺人通常会与某一家演艺经纪公司签订所谓的“全约”,将其演艺工作范围内的一切事物均委托其独家全权排他代理的演艺经纪合同。通常而言,艺人与某一家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全约”至少包括三部分内容——唱片约、词曲约、影视经纪约。唱片约,主要规定录制唱片的数量及时间,唱片的推广宣传等事宜;词曲约,一般是演艺经纪公司与创作歌手签订的,就歌曲的词曲版权归属及其许可使用进行约定,由演艺经纪公司对歌曲创作的歌曲的词曲版权就行全权代理;影视经纪约,主要规定演艺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出、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的全权代理与处理。
演艺经纪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在法律实务中,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存在着颇多争议,主要的观点包括委托合同说、居间合同说、行纪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事实上,演艺经纪合同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并不能归入单一的合同类型中,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往往兼有着委托、居间、行纪等多种性质,是混合型的合同。因此,封跃平律师建议大家,在面对具体的法律纠纷时,不能当然地认为艺人或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应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具体分析,尽可能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演艺经纪合同的常见问题
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将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出于各种原因,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纠纷,使得双方失去信任的基础。那么,演艺经纪合同中有哪些可能遇到的常见的法律纠纷呢?封跃平律师在此为大家解答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艺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艺人的发展时间是宝贵的,如果经纪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不积极为艺人接洽演艺活动,将会使得艺人错过发展良机。实践中,艺人常因演艺经纪公司履行义务不适当而失去信任,希望单方面解除合同,而经纪公司一般会否认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要求艺人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金,双方因而产生纠纷。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如果仅将演艺经纪合同理解为单一的委托合同,即艺人委托经纪公司代理演艺事务,那么艺人或经纪公司都可以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事实上,由于演艺经纪合同内容复杂,如果完全理解为委托合同,允许合同双方随时解除合同,将会造成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滥用。在艺人成名之前,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与经纪公司处于对等的地位。经纪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培养艺人,在艺人获得大量关注之后,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经纪公司已投入的成本将无法收回,成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如果允许艺人随意解除合同,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是显示公平的。因此,对于演艺经纪合同,艺人的单方解除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仅限于因不可归责于艺人一方的原因,而使得演艺经纪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失去意义,双方缔约的信任基础丧失,才能认可艺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在实践中,由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复杂性,还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分析。
解约声明
什么是独家经纪权?
演艺经纪公司对艺人进行的商业运作有着一定的风险性,同行之间竞争激烈。如果经纪公司投入培训和宣传的艺人,同时从事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经纪公司的投入与收益将难以匹配,对经纪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经纪公司一般会在合约中约定经纪公司享有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未经经纪公司的同意,艺人不得私自从事与该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独家经纪权是竞业禁止制度的一种体现,经纪公司对艺人的独家经纪权,旨在排除其他任意第三人与艺人签订经纪合同的权利。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敬业行为的义务。竞业禁止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竞业禁止,例如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一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例如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所要保护的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独家经纪权也非一成不变。随着偶像养成类综艺节目的兴起,从韩国偶像团体选拔节目《Produce101》,到爱奇艺的《偶像练习生》,限定组合开始崛起,经纪公司过去强调的独家经纪权开始有了新的变化。在《Produce101》中,来自韩国不同经纪公司的101名练习生同台竞技,经观众投票最终产生11名成员组成限定组合出道。与其他选秀节目不同,节目中几乎所有选手都带着原经纪公司的合约,而不是由节目主办方完全掌握选手的经纪合约。因此,节目从第一季开始采用了艺人经纪合约共享的模式,由节目平台和原经纪公司共享合约。以《Produce101》第二季组成的限度组合WANNA·ONE为例,WANNA·ONE活动期间收益的25%归经纪公司YMC所有,25%归运营Mnet的CJ E&M公司所有,剩余的50%分配给组合内的11名成员与各自的原经纪公司。在限定偶像组合中,独家经纪权开始有了新的变化。火箭少女101解约风波已暂时告一段落,而演艺经纪合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时刻关注的,在缔约与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规避这些问题,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