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婚姻法24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负的债务,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证明“我不知情”。
证明“我不知情”,就像证明“他还想杀我”一样,都是各自脑袋里的东西,相当困难。这也导致了不少案例中,夫妻一方借债并跑路后,另一方不得不用一辈子来偿还这天降债务的情况。
但是今年年初,婚姻法24条迎来修正。夫妻一方负的大额债务,默认按单方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使用或者经过双方认可——最大的变化,就是举证的一方发生了改变,以前是要债务人举证“我不知情”,现在是要债权人举证“ta知情的”。
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我猜以后也会是这样,举证的一方换一下,就明显公平多了。不止反杀方得练好短跑,被反杀方更得练好短跑不是嘛?不然你连证明对方防卫过当的机会都没有。
证明“我不知情”,就像证明“他还想杀我”一样,都是各自脑袋里的东西,相当困难。这也导致了不少案例中,夫妻一方借债并跑路后,另一方不得不用一辈子来偿还这天降债务的情况。
但是今年年初,婚姻法24条迎来修正。夫妻一方负的大额债务,默认按单方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使用或者经过双方认可——最大的变化,就是举证的一方发生了改变,以前是要债务人举证“我不知情”,现在是要债权人举证“ta知情的”。
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我猜以后也会是这样,举证的一方换一下,就明显公平多了。不止反杀方得练好短跑,被反杀方更得练好短跑不是嘛?不然你连证明对方防卫过当的机会都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