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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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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购物形式,在我国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与传统的钱物直面交易方式相比较,具有很多不可比拟的优点。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公开性,就使得网络购物的模式与传统实体购物环境的经验模式有所不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进一步发展。本文仅就网络购物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完善的相关措施提出一些浅见。


1楼2018-09-02 11:58回复
     网络购物是近年来才从网络中游离出来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其宣传广告内容充斥着互联网和电视传媒等媒体,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是既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高度发达,目前网上购物作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时尚,可谓方兴未艾。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形式,网络购物的产生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购物虽然可以克服实体交易环境对消费者的障碍,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购物机会和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公开性,就使得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存在不少缺陷。
      


    2楼2018-09-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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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购物的界定
        网络购物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实现购物的过程,即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网络购物具有以下特点:商品的信息更加深入全面、减少了商品的销售成本、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和体力、消除了消费者与商家的面对面冲突、降低了商户的经营成本等等,充分体现了网络购物的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但是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消费者无法直接面对商家,无法事先检查商品,无法就交易条件与商家直接进行接触与沟通。


      3楼2018-09-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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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产品质量纠纷。
          消费者看不到商家,摸不到商品,判定产品质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在收到商品或服务时,可能发现品牌或规格跟自己原先的期望有所不同,或者是选择的商品与实际得到的商品在品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此时如果要求退货,网络销售者往往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拒绝,使得售后保障不能实现。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4楼2018-09-0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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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购物的支付安全存在隐患
            网络购物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结算,即通过汇款的方式或者使用信用卡(或借记卡)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中,消费者可能会钱财两空,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在交易时提供的银行卡资料或其他财务资料极有可能在传递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取。即使传递过程很顺利,在这些资料进入商家之后,仍有可能被商家不当使用,或被黑客及商家公司内部未经授权员工盗取的风险。
           


          5楼2018-09-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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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易引发隐私权纠纷
              不可否认,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份额,将建立消费者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购物爱好、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断将相关商品信息通过各种渠道送往消费者,以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或者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出卖给他人,或者将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篡改,或者盗取消费者卡中钱财等情形常有发生,这些都触及到消费者隐私权问题。
             


            6楼2018-09-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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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任主体确认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账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认。


              7楼2018-09-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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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网络购物所涉及产品的标的额大多不高,有的甚至只有几元、几十元。对消费者来讲,若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先行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如果纯粹从保护自身权益考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将得不偿失,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无实际诉讼意义。对法院来说,不仅会相对增加诉讼成本,更主要的是,因异地送达、调查取证等会造成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违背了法院应坚持的司法高效原则。


                8楼2018-09-0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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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
                    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一方按照对方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另一方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交付产品,购物过程即告结束,无过多环节。交易程序过于简单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诉至法院,将给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一是对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等没有具体的约定;三是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关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四是异地调查取证将产生许多难以预料的困难。


                  9楼2018-09-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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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使得现存法律法规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甚至在处理一些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时束手无策,远不能适应网络时代要求。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面对网上购物的错综复杂的环境,只有《电子签名法》是不够的,必须尽早完善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进行规范,用以保障网络交易的正常运作。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制定用以规范网上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以解决网上交易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关于网上交易立法的运用范围,应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问题、支付及金融管理、税收与保险、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电子证据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政府的强制措施及纠纷处理机制、市场准入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赔付责任承担主体及途径、司法的国际管辖和国际协助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我国网上购物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


                    10楼2018-09-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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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
                        对消费者来讲,网络销售市场是高风险投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公司)理应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国家管理部门应从企业(或公司)注册资金、货源组织、产品质量和价格、公司信誉、网络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严审,否则不得进入网络市场;对未经准入登记的个人在网络上发布销售信息,可由网络营运商进行设限,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予以删除。对网络营运商要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入程序化管理。要求网站的所有权人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领取、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


                      11楼2018-09-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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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建立全国性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构及赔付机制
                          全国消协在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这是不争事实。但消协本身受到权力的限制,如无裁决权、无执行权等,可见消协维权力度是有限的,消费者的权益不足以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案件处理拥有裁判权,对拒不履行国家判决和裁定的,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交由销售企业(或公司)注册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是理想选择,有条件的可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法庭”,专门受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对一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由民事审判庭予以审判。这样可以有效的缓解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12楼2018-09-0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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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建立信用体系
                            网络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的诚信体系很不完善,企业的信用评估、个人的资信状况都不透明,交易双方都处在极大的不确定的环境当中,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网络购物活动的有效开展。因此,目前急需建立个人和企业的完善的诚信体系和诚信查询制度,为虚拟化交易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具体做法是:一是要求交易主体在登记身份的前提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对于主体的行为有监督作用;二是对于进行欺骗行为的交易主体,采取制裁措施;三是对于持续诚信交易的经济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等,用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交易主体不诚信问题的发生。
                           


                          13楼2018-09-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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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虚拟证据予以保全
                              1、向商家索要发票
                              一般情况下,网络只是作为一个平台,促使商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关系,在交易行为完成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商家索要发票,并注明企业和产品的名称。如果注明的是网站,合同的相对方是网站,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起诉网站,再由网站向相关企业进行追索,这也是确定买卖主体的关键环节。


                            14楼2018-09-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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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取得商家的联系方式和资质等信息
                                不少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连商家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有的是通过网站才联系到商家,这就大大延误了维权的时间。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掌握商家的联系方式,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清楚商家的资质,以免在购物时被骗而导致利益受损。


                              15楼2018-09-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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