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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法律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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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网络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消费者退货难、赔偿难等问题日益暴露,投诉不断增长。《消法》修订时注意到这些突出问题并作出积极回应,确立了“7天退货”、有条件的“先行赔付”等制度,此举虽然弥补了立法空白,仍然趋于保守。本文认为,在后悔权的行使中,退货费用原则上应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同时应当建立起更为彻底的便于消费者维权、由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更多担保责任的先行赔付制度,从根本上实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立法目的。


1楼2018-09-02 12:06回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迅速流行起来。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2.0%。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同样使得网络交易市场良莠不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实例日益增多: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仅上半年就有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立法者也注意到网络购物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述为《消法》)修订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网络购物领域,并规定相应主体的权利义务。尽管此举填补了网络购物规制的立法空白,但依然留下许多实际问题无从解决。


    2楼2018-09-0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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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状与诉求:关注“退货难”和“赔偿难”
        与传统的消费法律关系相比,网络购物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于网络交易主体通常有三方: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取决于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本文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切入视角,去考察其对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退货和赔偿诉求的保障程度。
       


      3楼2018-09-0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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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网的《争议处理规则》对消费者的赔偿请求,确立了所谓的“先行赔付”制度:“处理争议期间,在特定情况下,淘宝会使用自有资金代替卖家先行退款给您。交易做出处理后,淘宝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将交易款项、保证金或买家支付宝账户中与先行垫付金额相当的部分划扣至淘宝账户。”有案例显示,淘宝网的“先行赔付”制度似乎名不副实。2010年4月冯女士看到淘宝网在广告中声称“为了增加消费者的购物积极性,增强淘宝的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淘宝网建立一亿元消费保障基金,如果在购物中遇到假货,淘宝可以对消费者先行赔付”,故冯女士花了5.4余万元在淘宝网购买10部iphone手机。几天后冯女士收到手机发现信号不好还经常死机,于是去中国联通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但是维修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冯女士这些手机都是没有入网许可证的假冒手机。冯女士随后向淘宝网投诉,要求履行广告中的承诺进行先行赔付,但淘宝网提出仅赔付商家在淘宝网所交纳的1万元保证金,其余数额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找商家。最后冯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淘宝网承担补充责任。


        5楼2018-09-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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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责任的实现,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顺位原则,即只有在执行直接责任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请求时才可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二是穷尽原则,即只有在直接责任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时才可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淘宝网只承担补充责任,势必会加重消费者的维权负担。


          6楼2018-09-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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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理性经济人,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退货难和赔偿难等问题的关注力度仍差强人意。此时,《消法》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回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7楼2018-09-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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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步与彷徨:后悔权与有条件的“先行赔付”制度
                本文注意到,《消法》修订已经关注到退货难和赔偿难的问题,并试图回应消费者的诉求。此次修订虽有进步,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趋于保守。


              8楼2018-09-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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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经营者有更大的可能性进行虚假宣传;其二,通过非现场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难以对商品的形状、材料、质量等特性产生直观认识,会因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处于较一般消费者更显著的不利地位,因此需要法律以赋予后悔权的倾斜保护,避免非现场购物无质量原因难以退货的尴尬。此番后悔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打击不法商贩,维护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力净化市场环境,也将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赢。


                9楼2018-09-0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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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消法》修改草案颁布之后,曾有对商品“不宜退货”的判断标准不明可能引发争议的担忧。因此,《消法》25条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有五类,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显然,立法者在对待后悔权适用商品的范围时是审慎的,作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特例,需要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和效率。  


                  10楼2018-09-02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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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首先,“完好”应当如何定义值得关注。从善意释法的角度来看,此处的“完好”应指商品本身完好无损,包装被拆封显然不属此例。但经营者有可能因包装被拆封影响其二次销售而否认其为“完好”的商品,拒绝退货。因此,针对《消法》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应当对此予以细化:“‘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无损,不得以包装被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12楼2018-09-0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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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若退货商品是在退货的物流过程中损坏,消费者有可能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最后,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是不恰当的。


                      13楼2018-09-0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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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权制度的预设前提包括:经营者可能通过图片、文字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使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因难以现场接触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误导。退回商品的运费全部由消费者承担,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后悔权制度的设计目的之一是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加重其违规成本恰能倒逼经营者。因此,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将更为妥当。


                        14楼2018-09-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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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5楼2018-09-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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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报道指出,修改后的《消法》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本文认为,表述为有条件的“先行赔付”制度更为准确。因为《消法》第44条第1款的内容从字面上理解,当网络交易平台履行信息提供义务后,则免除了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尽管网络交易平台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等其他法定义务仍应在其后的环节协助消费者,但消费者在获得经营者的信息后,依然会陷入诉讼维权的纷扰之中。


                            17楼2018-09-0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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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这些维权诉讼多为异地诉讼。由于网络购物最主要的特征是区域的广泛性,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与异地的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衍生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区域的状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消费者必须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消费者在维权上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维权成本和所获赔偿的对比往往使消费者选择忍气吞声。


                              18楼2018-09-0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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