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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网络购物法律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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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启示与展望:收益应与责任相匹配
  在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平台是连接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枢纽:不但分别与消费者和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而且同时监管着每一笔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达成的交易。网络购物使得消费者无法像在实体店购物中一样正常行使《消法》中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其作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仅基于其自身的理性判断,还基于其对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对经营者作出公允评价和合理监管的信赖,即消费者的交易选择基础、知情权行使对象已经从实体购物中的特定经营者及特定商品和服务,扩散至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严谨的公允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网络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了大量的经济收益,自然应负有相应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
  


19楼2018-09-0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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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本文认为,《消法》中所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应该采用一种更便于消费者维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更多担保责任的“先行赔付”模式:即仿照《产品质量法》关于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索偿途径分配的立法模式,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申请赔偿或者向经营者索赔。消费者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申请的,网络交易平台在审查受理申请之后可以对消费者的要求先行赔偿,随后再向经营者追偿;消费者直接向经营者索赔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此模式旨在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严格自身的准入审查制度,清理原有市场当中的不良商家,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揣摩消费者的心理,该制度一旦实行,消费者在面临网络购物侵权纠纷时,将会更偏向于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以省去直接与虚拟网络中的经营者进行交涉的环节,节约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并能更有效地通过制度的设置将纠纷解决在法律途径的介入之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的压力。


    20楼2018-09-0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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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先行赔付”的模式不是苛求网络交易平台无条件地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本文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有限制地进行该制度的实施:第一,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对买卖双方的实名制登记和追踪。如韩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需要通过实名注册获得网络登记号,全国联网的身份验证系统确保伪造的号码无法通过,并可追踪到每一个人的最新居住地址及手机号码,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退换货,卖家都会及时处理,遭遇严重侵权的还可向警方举报。当然,这样的制度有赖于公安部户籍管理部门和工信部的技术支持,在尚未达到这样的技术条件之前,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在买卖双方入场审查时应该小心谨慎;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参考系统数据评估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额度决定赔偿的额度,或是在审查准入制度成本与先行赔付风险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第三,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就保证金的提取金额、管理和退还方法等作出规定,相对降低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风险;第四,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将网店逐步引入工商实名登记,这不但能够为网络交易平台在审查准入时提供一份具有公信力的行政证明材料,还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管理与监督下净化网络购物市场环境。


      21楼2018-09-0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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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二十多年是进步的,消费者维权事业蓬勃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当下市场诚信缺失、消费者权益仍饱受侵害的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倾斜保护之法,减轻消费者维权难度,强化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是其不变的价值取向。二十多年里,我们前进了许多,但我们可以做的,其实更多。


        22楼2018-09-0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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