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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桁架#木桁架制作材料的规范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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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3.1 规格材
3.1.1 轻型木桁架的杆件应采用经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的规格材制作。规格材目测分级的选材标准和强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的规定。规格材机械分级的强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 的规定。
3 3 .1.2 2 制作桁架时,规格材含水率应小于 20%。
3 3 .1. 3 轻型木桁架弦杆的尺寸应不小于 40×65mm。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时,木桁架上、下弦杆采用的规格材不应低于Ⅲ c 级。当采用机械分级规格材时,木桁架上、下弦杆采用的规格材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14 级。
3 3 .1.4 4 截面尺寸为 40mm³65mm 的目测分级规格材作为桁架腹杆时,材质等级不应低于Ⅲ c 级。
3.1.5 5 制作桁架时,不应采用指接规格材。
3 3 .2 齿板与连接件
3 3 .2.1 齿板和连接件应由经热浸锌处理后的薄钢板制作。热浸锌应在齿板和连接件制作前进行。热浸锌层重量应不低于 275g/m 2 。钢板可采用 Q235 碳素结构钢和 Q345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齿板采用的钢材最低性能应满足要求。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它型号的钢材。
表 3.2.1 齿板采用钢材的性能要求
钢材品种 屈服强度 抗拉强度 伸长率( d 5 ,%)
Q235 ≥235 N/mm 2 ≥370 N/mm 2 26
Q345 ≥345 N/mm 2 ≥470 N/mm 2 21
3 3 .2.2 齿板和连接件用钢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 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3 3. .2 2. .3 3 轻型木桁架采用的连接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相关的检测报告。


1楼2018-09-03 11:1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