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
7.3.1 方木原木结构的墙体宜按下列构造类型选用:
1 轻质材料墙体应采用轻质材料墙板作为填充墙,并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接;
2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采用墙面板、规格材作为墙体材料,并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
接;
3 3 木框架剪力墙应采用墙面板、间柱和方木构件作为墙体材料,并与木框架的梁
柱进行连接;木框架剪力墙应分为隐柱墙和明柱墙两种;
(a)隐柱墙体骨架构造 (b)明柱墙体骨架构造
1——与框架柱截面高度相同的间柱;2——截面高度小于框架柱的间柱;3——墙面板
4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应采用截面经过适当加工后的方木、原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墙
体基本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咬合叠加组成。
7.3.2 轻质材料墙体按构造要求设计,可不进行结构计算。
7.3.3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分为承重墙体或非承重墙体。墙体的墙骨柱宽度不得小于
40mm,最大间距为 610mm;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11mm;
非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9mm;墙体构造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中规定的相关构造要求。
7.3.4 当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墙体时,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轴心受压构件计算,
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墙面板时,平面内需进行
强度验算;外墙墙骨柱还应考虑风荷载影响,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计算。
7.3.5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墙体作为剪力墙时,剪力墙抗剪承载力设计值 V d 应按下
式进行计算:
V d = ∑f vd l (7.3.5)
式中:f vd —— 单面采用木基结构板作面板的剪力墙的抗剪强度设计值(kN/m);应按
本规范附录 N 的规定取值;
l —— 平行于荷载方向的剪力墙墙肢长度(m);
7.3.6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两端连接部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105mm×105mm 的端柱;
2 当墙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24mm、墙体长度≥1000mm 时,应在墙体中间
设置柱子或间柱;
3 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24mm、墙体长度≥600mm 时,应在墙体中间设置
间柱;
4 墙体面板宜采用竖向铺设;当采用横向铺设时,面板拼接缝部位应设置横
撑;墙体面板应采用钉子将面板与横撑、间柱或柱子连接;
5 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 30mm×60mm,墙体端部用于连接的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
45mm×60mm;
7.3.7 当木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明柱剪力墙时,剪力墙的间柱和端部连接柱截面尺
寸应大于 30mm×60mm。端部连接柱应采用直径大于 3.40 mm、长度大于 75mm 和间
距应小于 200mm 的钉子与柱和梁连接。当面板厚度≥24mm 时,固定端部连接柱的
钉子直径应大于 3.8 mm、长度应大于 90mm、间距应小于 100mm。
7.3.8 钉连结的单面覆板剪力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应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
7.3.9 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构件一般采用方木和原木制作,也可采用胶合原木制作。
构件的截面形式可按表 7.3.9 的规定选用,并且,矩形构件的截面宽度尺寸不宜小于
70mm,高度尺寸不宜小于 95mm;圆形构件的截面直径不宜小于 130mm。
7.3.10 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除山墙外,每层的高度不宜大于 3.6m。墙体水平构件上
下层之间应采用木销或其他连接方式进行连接,边部连接点距离墙体端部不得大于
700mm,同一层的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 2.0m,且上下相邻两层的连接点应错位布置。
7.3.11 当采用木销进行水平构件的上下连接时,应采用截面尺寸不小于 25mm ╳
25mm 的方形木销。连接点处应在构件上预留圆孔,圆孔直径应小于木销截面对角线尺
寸 3mm~5mm。
7.3.12 2 井干式木结构在墙体转角和交叉
处,相交的水平构件应采用凹凸榫相互搭接,
凹凸榫搭接位置距构件端部的尺寸应不小于
木墙体的厚度,并应不小于 150mm。外墙上
凹凸榫搭接处的端部,应采用墙体通高并可
调节松紧的锚固螺栓进行加固。
在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6 度的地区,锚固螺
栓的直径不得小于 12mm;在抗震设防烈度
大于 6 度的地区,锚固螺栓的直径不得小于
20mm。
7.3.13 井干式木结构每一块墙体宜在墙体长度方向上设置通高的并可调节松紧的拉
结螺栓,拉结螺栓与墙体转角的距离不应大于 800mm,拉结螺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直径不得小于 12mm。
7.3.14 井干式木结构的山墙或长度大于 6.0m 的墙体,宜在中间位置设置方木加强
件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方木加强件应在墙体的两边对称布置,
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120mm×120mm。加强件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采用允许上
下变形的螺栓孔 。
7.3.15 井干式木结构应在长度大于 800mm 的悬臂墙末端和大开口洞的周边墙端设
置墙体加固措施。
7.3.16
7.3.16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构件与构件之间应采用具有防水和保温隔热性能的措施。
构件与混凝土基础接触面之间应设置防潮层,并应在防潮层上设置经防腐防虫处理的
垫木。与混凝土基础直接接触的其他木构件必须采用经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
7.3.17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垫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木的宽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
2 2 垫木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间距不大于 2.0m 的锚栓与基础锚固。在抗
震设防和需要考虑抗风能力的地区,锚栓的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承受水平作用的要求。
3 3 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得小于 300mm,每根垫木两端应各有一根锚栓,端距为
100~300mm。
7.3.18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在门窗洞口切断处,宜采用防止墙体沉降造成门窗变形或
损坏的有效措施。对于墙体在无门窗的洞口切断处,在墙体端部应采用防止墙体变形
的加固措施。
7.3.19 井干式木结构中承重的立柱必须设置能调节高度的设施。屋顶构件与墙体结
构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并且连接处应具有调节滑动的功能。
7.3.20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9 度或强风暴地区,井干式木结构墙体通高的拉结
螺栓和锚固螺栓应与混凝土基础牢固锚接。


7.3.1 方木原木结构的墙体宜按下列构造类型选用:
1 轻质材料墙体应采用轻质材料墙板作为填充墙,并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接;
2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采用墙面板、规格材作为墙体材料,并直接与木框架进行连
接;
3 3 木框架剪力墙应采用墙面板、间柱和方木构件作为墙体材料,并与木框架的梁
柱进行连接;木框架剪力墙应分为隐柱墙和明柱墙两种;
(a)隐柱墙体骨架构造 (b)明柱墙体骨架构造
1——与框架柱截面高度相同的间柱;2——截面高度小于框架柱的间柱;3——墙面板
4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应采用截面经过适当加工后的方木、原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墙
体基本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咬合叠加组成。
7.3.2 轻质材料墙体按构造要求设计,可不进行结构计算。
7.3.3 木骨架组合墙体应分为承重墙体或非承重墙体。墙体的墙骨柱宽度不得小于
40mm,最大间距为 610mm;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11mm;
非承重墙的墙面板采用木基结构板时,其厚度不得小于 9mm;墙体构造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中规定的相关构造要求。
7.3.4 当木骨架组合墙体作为承重墙体时,墙骨柱应按两端铰接的轴心受压构件计算,
构件在平面外的计算长度为墙骨柱长度。当墙骨柱两侧布置墙面板时,平面内需进行
强度验算;外墙墙骨柱还应考虑风荷载影响,按两端铰接的压弯构件计算。
7.3.5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墙体作为剪力墙时,剪力墙抗剪承载力设计值 V d 应按下
式进行计算:
V d = ∑f vd l (7.3.5)
式中:f vd —— 单面采用木基结构板作面板的剪力墙的抗剪强度设计值(kN/m);应按
本规范附录 N 的规定取值;
l —— 平行于荷载方向的剪力墙墙肢长度(m);
7.3.6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两端连接部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105mm×105mm 的端柱;
2 当墙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24mm、墙体长度≥1000mm 时,应在墙体中间
设置柱子或间柱;
3 当采用的木基结构板厚度<24mm、墙体长度≥600mm 时,应在墙体中间设置
间柱;
4 墙体面板宜采用竖向铺设;当采用横向铺设时,面板拼接缝部位应设置横
撑;墙体面板应采用钉子将面板与横撑、间柱或柱子连接;
5 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 30mm×60mm,墙体端部用于连接的间柱截面尺寸应大于
45mm×60mm;
7.3.7 当木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明柱剪力墙时,剪力墙的间柱和端部连接柱截面尺
寸应大于 30mm×60mm。端部连接柱应采用直径大于 3.40 mm、长度大于 75mm 和间
距应小于 200mm 的钉子与柱和梁连接。当面板厚度≥24mm 时,固定端部连接柱的
钉子直径应大于 3.8 mm、长度应大于 90mm、间距应小于 100mm。
7.3.8 钉连结的单面覆板剪力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应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
7.3.9 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构件一般采用方木和原木制作,也可采用胶合原木制作。
构件的截面形式可按表 7.3.9 的规定选用,并且,矩形构件的截面宽度尺寸不宜小于
70mm,高度尺寸不宜小于 95mm;圆形构件的截面直径不宜小于 130mm。
7.3.10 井干式木结构的墙体除山墙外,每层的高度不宜大于 3.6m。墙体水平构件上
下层之间应采用木销或其他连接方式进行连接,边部连接点距离墙体端部不得大于
700mm,同一层的连接点间距不应大于 2.0m,且上下相邻两层的连接点应错位布置。
7.3.11 当采用木销进行水平构件的上下连接时,应采用截面尺寸不小于 25mm ╳
25mm 的方形木销。连接点处应在构件上预留圆孔,圆孔直径应小于木销截面对角线尺
寸 3mm~5mm。
7.3.12 2 井干式木结构在墙体转角和交叉
处,相交的水平构件应采用凹凸榫相互搭接,
凹凸榫搭接位置距构件端部的尺寸应不小于
木墙体的厚度,并应不小于 150mm。外墙上
凹凸榫搭接处的端部,应采用墙体通高并可
调节松紧的锚固螺栓进行加固。
在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 6 度的地区,锚固螺
栓的直径不得小于 12mm;在抗震设防烈度
大于 6 度的地区,锚固螺栓的直径不得小于
20mm。
7.3.13 井干式木结构每一块墙体宜在墙体长度方向上设置通高的并可调节松紧的拉
结螺栓,拉结螺栓与墙体转角的距离不应大于 800mm,拉结螺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直径不得小于 12mm。
7.3.14 井干式木结构的山墙或长度大于 6.0m 的墙体,宜在中间位置设置方木加强
件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方木加强件应在墙体的两边对称布置,
其截面尺寸不应小于 120mm×120mm。加强件之间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采用允许上
下变形的螺栓孔 。
7.3.15 井干式木结构应在长度大于 800mm 的悬臂墙末端和大开口洞的周边墙端设
置墙体加固措施。
7.3.16
7.3.16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构件与构件之间应采用具有防水和保温隔热性能的措施。
构件与混凝土基础接触面之间应设置防潮层,并应在防潮层上设置经防腐防虫处理的
垫木。与混凝土基础直接接触的其他木构件必须采用经防腐防虫处理的木材。
7.3.17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垫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垫木的宽度不得小于墙体厚度;
2 2 垫木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间距不大于 2.0m 的锚栓与基础锚固。在抗
震设防和需要考虑抗风能力的地区,锚栓的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承受水平作用的要求。
3 3 锚栓埋入基础深度不得小于 300mm,每根垫木两端应各有一根锚栓,端距为
100~300mm。
7.3.18 井干式木结构墙体在门窗洞口切断处,宜采用防止墙体沉降造成门窗变形或
损坏的有效措施。对于墙体在无门窗的洞口切断处,在墙体端部应采用防止墙体变形
的加固措施。
7.3.19 井干式木结构中承重的立柱必须设置能调节高度的设施。屋顶构件与墙体结
构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并且连接处应具有调节滑动的功能。
7.3.20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9 度或强风暴地区,井干式木结构墙体通高的拉结
螺栓和锚固螺栓应与混凝土基础牢固锚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