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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唐律疏议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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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我们来看看两个案例:
“徐大理有功每见武后将杀人,必据法廷争。尝与武后反复,词色愈厉。后大怒,令拽出斩之,犹回顾曰:‘身虽死,法终不可改。’至市,临刑得免,除为庶人。如是再三,终不挫折。朝廷倚赖,至今犹忆之。”
——《唐语林》



1楼2009-06-02 16:15回复
    景龙元年,遣使往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淮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内,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倘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人?且鬻生之徒,惟利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二年九月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州县市司严加禁断。”
    ——《通典》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


    3楼2009-06-0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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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两个案例不能看出,唐代的法律已经成为国家运行中处理各类事物的权威,即使是武后也无法改变,或者说不敢真正逆唐律而行。我想这其中的原因不仅是因为唐律本身的严谨,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唐律的普及,使得统治者不敢为所欲为。说到唐律的普及,其功劳首推《唐律疏议》,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4楼2009-06-0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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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


        6楼2009-06-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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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7楼2009-06-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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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zheng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8楼2009-06-0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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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9楼2009-06-02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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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feng建意识,体现着feng建tong治jie级的意志:它在宣布对“谋反大逆”之人“除恶务本”时是那样的凶狠残忍;它在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别时是那样的严峻周密;它在贯彻“刑不上大夫”原则时是那样的曲尽其微;它在声称“奴婢贱隶,律比畜产”时是那样的直言不讳。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筑着全部feng建法律理论体系;它把锋芒毫不掩饰地指向破坏feng建经济基础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论和行为。


                10楼2009-06-0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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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guo feng建fa律之大成,在中guo法zhi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feng建经济基础、上ceng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


                  11楼2009-06-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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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feng建经济基础、上ceng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


                    12楼2009-06-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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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09-06-02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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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


                        15楼2009-06-0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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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


                          16楼2009-06-0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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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feng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feng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17楼2009-06-02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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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议》(自然涵盖《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承前启后,影响深远。正因为它总结了以往各代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成为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历代“承用不废”,同时又成为五代、宋、元、明、清编制和解释律例的蓝本。清代大学者纪晓岚认为:“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四人同刑宫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纪晓岚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的这一评说切实而又中肯,绝无徇情溢美之意。《唐律疏议》(含《唐律》)对唐后各代封建法律影响深远,直到清末编制《新刑律》,在原有封建主义法律中,溶入资本主义法律的因素,上千年来以《唐律》为依据的立法传统方被打破。


                              18楼2009-06-02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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