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出的是,10多前制订这部法规时,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尚处于传统的批发零售阶段,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和承担医药商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企业物流”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如传统意义的药品批发商介于生产企业与医院临床药房或零售药店之间,是具有储存、运输和销售功能的综合体。目前,我国现有的药品批发商基本上直接承担了药品流通过程的采购,贮藏,养护,销售,配送各环节的全部职能,现行GSP也把这一过程所需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管理职能,工作规程等都纳入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的必备条件,在这种经营和物流模式下,GSP的实施对药品经营企业自觉严格地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管理,不断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全面提高,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搞好文明经商,保证药品质量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