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 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国家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舒、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遵循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 未成年人获得的保护
未成年人将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这几方面获得法律保护。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实施家庭暴力,严禁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利。
(2)学校保护
1)托幼园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婴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2)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要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设施,开展安全有益的集体活动,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3)社会保护、
1)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不得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3)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包括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
(4)司法保护
1) 继承权。继承权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 受赠权。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与的财务的权利。未成年人接受的赠款、赠物归属未成年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以该未成年人未成年为由将该款、物据为己有。
3) 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室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4. 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捞取酬的权利。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5. 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活动。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和因此产生的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 未成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国家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舒、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遵循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3. 未成年人获得的保护
未成年人将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这几方面获得法律保护。
(1)家庭保护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实施家庭暴力,严禁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的权利。
(2)学校保护
1)托幼园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婴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2)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要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设施,开展安全有益的集体活动,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3)社会保护、
1)隐私权。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不得非法侵犯未成年人的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3)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包括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
(4)司法保护
1) 继承权。继承权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 受赠权。受赠权即接受别人赠与的财务的权利。未成年人接受的赠款、赠物归属未成年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以该未成年人未成年为由将该款、物据为己有。
3) 受抚养权。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室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4. 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捞取酬的权利。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5. 未成年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活动。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不同和因此产生的诉讼形式的差异,诉讼一般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