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
1. 食品的安全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特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指标。
婴幼儿食品是指满足婴幼儿正常发育所需的食品。主食品是指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素的主要食品。辅食品是指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是指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包装标志及产品说明必须与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名称相符。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动物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当的消毒、更衣、采光、照片、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炊具和盛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完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选择对人体安全、无害的。
(2)禁止生厂经营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标签名册不符、混油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活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指标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2.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定有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本身不是食品,但由于这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可能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污染,或容器包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因此必须对这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 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洁和消毒。
4.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食品的安全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特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指标。
婴幼儿食品是指满足婴幼儿正常发育所需的食品。主食品是指含有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素的主要食品。辅食品是指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是指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对各种营养素需求的增加,而添加、补充其他营养素的辅助食品。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包装标志及产品说明必须与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名称相符。
(1)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动物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当的消毒、更衣、采光、照片、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炊具和盛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完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9)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选择对人体安全、无害的。
(2)禁止生厂经营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标签名册不符、混油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活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指标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2.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定有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本身不是食品,但由于这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可能在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污染,或容器包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因此必须对这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 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洁和消毒。
4.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