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为党规党纪《条例》第五条增写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第7条第2款增写了“三个重点”即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条例》还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等,由其它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的认识,创造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做法。比如: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弛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