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政府对自己说过的话,要勇于承认;做错的事,要敢于担当;造成人民群众损失的,应予赔偿。因为中国的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有无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和一切非无产阶级政党三大根本区别之一,人民政府也应当是这样;必须认真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来自人民的批评!
鉴于本状新发现证据和原审《诉状》《上诉状》23个原证据,能相互印证,组成锁链,以铁的亊实共同证明: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工信委(局)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底前,确实错误的在执行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简称民间融资36条)》和负责监管开封市非法集资之时,把非法集资当“民间融资”来抓;特别是前开封市工信局釆取政府财政直接入股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並委派李淮斌担任政府股股东代表、监管代表、公司董亊兼总经理,对该公司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以实现“政府资金对担保行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行政目的的做法,不仅使李淮斌的全部代表行为明显具有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执行委托职责的职务行为性质,而且证明在代表和被代表法律关系上,开封市工信局实际一直就是该公司董事级股东单位并起着总经理的领导作用。
李淮斌在担任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遵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工信局只“积极开展”“民间融资”,不禁止非法集资指示,勾结劳改释放人员、诈骗惯犯孙建兴(孙建中)等擅自越过监管部门审批程序,非法设立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集团等公司,多年来一直逃避政府年审和日常监管,实施一门多柜,多个公司共用一个《融资许可证》骗术,打着政府和落实国务院号召“民间融资”旗号,组织、领导其下属人员,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绝对信任和自觉拥护优良传统,对本案设及的人民群众实施了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集资诈骗並造成本案全体再审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6888.48万元,至今不能返还;在李淮斌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期间,开封市工信委(局)未对其违法行为提出反对意见並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故李淮斌和开封市工信委(局)上述行政行为均属违法;该违法行为和造成人民群众损失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中国人民对党和政府自觉拥护的优良传统,比世界上任何政府的行政強制效率都髙得多!这是本案得以发生和新中国独特的必须予以尊重的“情”和“势”。
鉴于开封市工信委(局)和李淮斌,均为属地负有防非打非专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明知非法集资违法下,仍把非法集资当合法民间融资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关于“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之规定,应由开封市工信委与其委派代表李淮斌,对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开封市工信委拒接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行为,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4款关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之强制性规定,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应由开封市工信委承担向全体再审申请人和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责任。
鉴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647号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鉴于本案共同诉讼群众,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信委(局)错误宣传下,不可能知道李淮斌主持的民间融资,实际是假民间融资;其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出资开办并负责监管的担保公司里参加民间融资的目的,是为响应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简称民间融资36条)》的号召,因此不应对开封市工信委(局)及其委派代表李淮斌,组织、领导该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更不能称其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和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罚!
赔偿的计算,除依法均应退还再审申请人本金外,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关于因被欺诈造成合同无
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应相当于以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的违约金(参见《上诉状索赔金额计算办法》)。
建议开封市工信委先行赔偿后,可依法向其原合伙人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集团、开封市政合集团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
本状是人民群众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和中国新时代社会的公平与民主。意义重大。请求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具体的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见886名共同诉讼原告簽名页
(原件已交一审法院)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再审申请日:2018年4月8日
附:再审依法应提交诉讼材料清单:
1.《行政再审申请书》1式3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
2.《再审申请人(共同诉讼上诉人、原告)基本情况和索赔额登记表》3份;
3.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86张;
4.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身份复印件5张;
5.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各1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
6.一审《起诉状》复印件1份;
7.二审《上诉状》复印件1份;
8.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兼做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1式3份;
9.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含原有证据1-23号和新补证据24-31号及其说明)1式3份;
10.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详见材料第9项);
11.再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1份(即原证据1,含照片1组5张);
12.附光盘及其目录1份。
13.关于《再审申请书》补充说明1式3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完
鉴于本状新发现证据和原审《诉状》《上诉状》23个原证据,能相互印证,组成锁链,以铁的亊实共同证明: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工信委(局)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底前,确实错误的在执行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简称民间融资36条)》和负责监管开封市非法集资之时,把非法集资当“民间融资”来抓;特别是前开封市工信局釆取政府财政直接入股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並委派李淮斌担任政府股股东代表、监管代表、公司董亊兼总经理,对该公司实施全面控制和管理,以实现“政府资金对担保行业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行政目的的做法,不仅使李淮斌的全部代表行为明显具有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执行委托职责的职务行为性质,而且证明在代表和被代表法律关系上,开封市工信局实际一直就是该公司董事级股东单位并起着总经理的领导作用。
李淮斌在担任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遵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和开封市工信局只“积极开展”“民间融资”,不禁止非法集资指示,勾结劳改释放人员、诈骗惯犯孙建兴(孙建中)等擅自越过监管部门审批程序,非法设立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集团等公司,多年来一直逃避政府年审和日常监管,实施一门多柜,多个公司共用一个《融资许可证》骗术,打着政府和落实国务院号召“民间融资”旗号,组织、领导其下属人员,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绝对信任和自觉拥护优良传统,对本案设及的人民群众实施了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集资诈骗並造成本案全体再审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6888.48万元,至今不能返还;在李淮斌实施上述违法活动期间,开封市工信委(局)未对其违法行为提出反对意见並采取任何制止措施,故李淮斌和开封市工信委(局)上述行政行为均属违法;该违法行为和造成人民群众损失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中国人民对党和政府自觉拥护的优良传统,比世界上任何政府的行政強制效率都髙得多!这是本案得以发生和新中国独特的必须予以尊重的“情”和“势”。
鉴于开封市工信委(局)和李淮斌,均为属地负有防非打非专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在明知非法集资违法下,仍把非法集资当合法民间融资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关于“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第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之规定,应由开封市工信委与其委派代表李淮斌,对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开封市工信委拒接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行政赔偿申请书》的行为,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4款关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之强制性规定,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应由开封市工信委承担向全体再审申请人和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责任。
鉴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1647号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
鉴于本案共同诉讼群众,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信委(局)错误宣传下,不可能知道李淮斌主持的民间融资,实际是假民间融资;其在开封市人民政府出资开办并负责监管的担保公司里参加民间融资的目的,是为响应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简称民间融资36条)》的号召,因此不应对开封市工信委(局)及其委派代表李淮斌,组织、领导该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更不能称其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和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处罚!
赔偿的计算,除依法均应退还再审申请人本金外,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赔偿申请人关于因被欺诈造成合同无
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应相当于以原《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的违约金(参见《上诉状索赔金额计算办法》)。
建议开封市工信委先行赔偿后,可依法向其原合伙人开封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政合中小企业投资集团、开封市政合集团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
本状是人民群众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和中国新时代社会的公平与民主。意义重大。请求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具体的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共同诉讼再审申请人:见886名共同诉讼原告簽名页
(原件已交一审法院)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再审申请日:2018年4月8日
附:再审依法应提交诉讼材料清单:
1.《行政再审申请书》1式3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
2.《再审申请人(共同诉讼上诉人、原告)基本情况和索赔额登记表》3份;
3.再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86张;
4.诉讼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其身份复印件5张;
5.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各1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
6.一审《起诉状》复印件1份;
7.二审《上诉状》复印件1份;
8.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兼做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1式3份;
9.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含原有证据1-23号和新补证据24-31号及其说明)1式3份;
10.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详见材料第9项);
11.再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1份(即原证据1,含照片1组5张);
12.附光盘及其目录1份。
13.关于《再审申请书》补充说明1式3份附Word文稿(见光盘)。完